课税
张贴者:2014年10月1日 下午7:06和记 [ 已更新 2014年10月1日 下午7:06 ] 财政部表示,为配合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本法)及102年6月19日修正公布国际金融业务条例(以下简称国际金融业务条例),该部于103年9月30日修正发布“所得税法施行细则”部分条文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12条、第116条条文。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配合本法第66条之4第1项第1款规定,修正营利事业分配属87年度或以后年度股利或盈余,应自当年度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余额中减除金额之计算方式,并明定前开减除金额不满一元部分,应按四舍五入计算。(修正条文第48条之7) (二)配合国际金融业务条例第22条之7规定,修正本法第69条第4款所称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之范围
板桥区某银行代理人梁先生问:因业务需要,可否向国税局调阅客户之报税资料? 北区国税局板桥分局答复:依税捐稽征法第33条第1项规定,税捐稽征人员对于纳税义务人之财产、所得、营业及纳税等资料,除纳税义务人本人或其继承人、经授权之代理人或辩护人、税捐稽征机关、监察机关、受理有关税务诉愿或诉讼机关、依法从事调查税务案件之机关、经财政部核定之机关与人员、债权人已取得民事确定判决或其他执行名义者外,应绝对保守秘密。该银行并非该公司之代理人,亦非持有民事确定判决或其他执行名义之债权人,故无法提供给该银行。该局再次提醒,非上开人员或机关,国税局不会提供课税资料,以保护纳税人资料及权益
父母规划借由买保险留财产给子女,要注意投保的细节不同,可能会影响遗产税的认定,高雄国税局表示,以最常见的寿险保单而言,长辈必须同时为要保人及被保险人,保单才能免课遗产税,如果被保险人是子女或他人,未来仍要缴交一笔遗产税。 官员表示,保险往往是父母为了避免突发事故过世,导致子女失去经济来源,而使生活陷入困境的保障之一。 然而在父母死亡、子女须申报遗产税时,父母购买的人寿保险保单,列入遗产申报课税与否,就要视那张保单上的要保人、被保险人身份而定
自106年5月12日(含)以后赠与税的应纳税额,是按赠与人同一年内赠与总额,减除免税额及各项扣除额后之课税赠与净额,乘以规定税率减去累进差额,计算全年应纳赠与税额,减除同一年内以前各次应纳赠与税额及可扣抵税额及新旧制差额调整后,为本次应纳赠与税额。 税率级距及速算公式如下: 赠与税速算公式(106年5月12日生效之赠与案件适用) (限新制106年5月12日实施当年度) (旧制累计课税赠与净额-2500万元)x5% 但98年1月23日至106年5月11日之赠与,是按赠与人同1年内赠与总额,减除免税额及各项扣除额后之课税赠与净额, 乘以单一税率10%,减去可扣抵的税额后计算。98年1月22日(含)以前之赠与,则是适用行为时之法律规定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高获利公司的股东为分散所得、规避个人综合所得税,常将投资之股权交付信托,约定本金受益人仍为委托人,孳息受益人为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误以为营利事业因信托契约获配之股利得依所得税法第42条第1项规定不计入所得额课税。 该局进一步表示,个人将投资之股权交付信托,约定本金受益人为委托人,孳息受益人为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依财政部102年7月31日台财税字第10100238630号令规定,该营利事业因信托契约获配之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并非因投资所获配,无所得税法第42条第1项不计入所得额课税规定之适用,应计入所得额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其获配之可扣抵税额,不得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3规定,计入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余额。 北区国税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未依上开规定办理致漏报所得或超额分配股东可扣抵税额者,如于102年12月31日以前自动补缴所漏税款或超额分配之股东可扣抵税额并依法加计利息,得免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处罚;其于103年1月1日以后经检举或经稽征机关查获者,无前开免罚规定之适用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之资金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约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属预支职工薪资者外,应按资金贷与期间所属年度1月1日台湾银行之基准利率,计算公司利息收入课税。又倘公司一方面借入款项支付利息,一方面贷出款项并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于所支付之利息者,就相当于该贷出款项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额,不予认定。 该局说明,甲公司110年1月1日贷与乙公司款项500万元,迄至年底乙公司仍未偿还且甲公司未向其收取利息,若甲公司账上并无借入款项,其于办理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即应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3第2项规定,按110年度1月1日台湾银行之基准利率2.366%设算调增利息收入11.83万元(500万元X2.366%);惟若甲公司账上有800万元之银行借款,且该笔借款之借款利率为2%,则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条第11款规定,就相当于该贷出款项500万元支付之利息予以调减利息支出10万元(500万元X2%)
【房东们,你懂怎么报税吗?】系列3 有租金收又有呈报租金收入的业主们,你们都如何为租金收入报税? 大家是否知道,呈报租金收入,与个人和公司所得税一样,有不少开销可用来减免? 政府是依据净租金来征税,跟租户收到的租金,可先扣除政府允许的可减免开销,算出的余额就是净租金收入(Net Rental Income),才需要课税。 所以大家要记得咯,需课税的在法定租金收入(Statutory income from rents)不是依据总收入来计算,如果你之前没有扣出房子的火险保费、房贷利息等,那就白白多付税了。 根据内陆税收局的资料,出租相关房地期间涉及的开销,都属可减免开销,但招租或出租前的开销则不可以减免
有民众反映,父亲所有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因父亲2020年死亡由他来继承,近来接获税务局寄发之地价税自用住宅优惠税率申请辅导函,因户籍一直设于该地,使用情形未变更,却要重新申请才能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感觉非常困惑。 桃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民众的地价税原按自用住宅优惠税率计征,如因继承、赠与或买卖等原因移转,虽户籍仍设籍于该地,因课税主体(土地所有权人)已变更,新土地所有权人如欲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仍需审核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关规定,所以仍须重新提出申请。 税务局提醒,新土地所有权人,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规定,请记得于2020年9月22日前(地价税开征40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税捐稽征机关提出申请,当年度才可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逾期申请者,自申请之次年开始适用
101.11.29-财政部、行政院卫生署及内政部会衔发布“具宗教性质之医疗财团法人符合房屋税条例第15条第1项第2款规定之私立慈善救济事业认定基准” 张贴者:2012年11月30日 上午1:14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已更新 2012年11月30日 上午1:14 ] 财政部表示,为使宗教团体或具宗教性质社会福利事业捐助成立医疗财团法人之医院,于适用房屋税条例第15条第1项第2款规定所称“业经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济事业”有一致性准据,该部与行政院卫生署、内政部于11月28日会衔订定发布“具宗教性质之医疗财团法人符合房屋税条例第15条第1项第2款规定之私立慈善救济事业认定基准”,自102年期(课税所属期间101年7月1日至102年6月30日)起之房屋税案件开始适用。 财政部说明,依房屋税条例第15条第1项第2款规定,业经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济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完成财团法人登记者,其直接供办理事业所使用之自有房屋,免征房屋税。由于现行稽征实务上,对于宗教团体或具宗教性质之社会福利事业捐助成立,向行政院卫生署立案为医疗财团法人之医院所使用之自有房屋,得否依上开规定免征房屋税之认定不一致,行政院前邀集该部、行政院卫生署、内政部及法务部等共同研商订定上开基准,供稽征机关遵循
辅大法律系助理教授邱晨昨(27)日质疑,纳保法施行细则第3条规定的基本生活所需费用计算方式有逾越母法之嫌,限缩了基本生活所需费用的保障范围,尤其是单身、小家庭根本无法享受“立法美意”。 KPMG安侯建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昨日举办“2017年新世纪税务问题研讨会”,KPMG会计师陈志恺表示,纳保法第4条规定,基本生活所需费用不得课税。 至于“基本生活所需费用”,由中央主管机关参照主计总处最近一年全国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数60%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