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税
问:义务人对于移送机关(例如:南区国税局)开立税单之原因或课税金额不服,或认为不应缴纳该笔税款,却遭受行政执行而深感不满,不能理解为何向本署声明异议会遭到驳回。 答:税务机关开立的税单,一旦合法送达即有执行力,如果义务人不服,一定要在税单上所载复查期限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果不满意还须向复查决定书上所载诉愿机关提出诉愿,如不服诉愿决定,并应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行政法院审理。 因此,应课多少税或该不该课这笔税款,应视上述救济程序之最终结果而定,并非本分署职掌范围
立法院会6月19日三读修正通过产创条例增订第10条之1,为鼓励企业投资智慧机械及5G,当年度支出金额达新台币100万元以上、10亿元以下,得以当年度抵减率5%,或分3年抵减率3%,抵减应纳营所税额。 行政院提案指出,因应工业4.0的产业升级浪潮,“智慧制造”已成为国际产业发展趋势,并搭配新一代5G行动通讯技术发展,智慧升级、数位转型工作,已成为现阶段产业政策的重要目标;为回应产业界诉求,把握产业投入智慧化的关键时刻,因此提出产业创新条例增订第10条之1条文。 行政院指出,修法将采智慧机械3年、5G 4年的短期投资抵减优惠措施方式,鼓励业者投资;借由租税诱因,使已达数字化的大型厂商,加速迈入智慧制造,并使广大中小企业加速导入数字化,大幅提升产能、透过智慧加乘效果,带动相关产业扩大投资
进出口税费是指在进出口环节中,由海关依法征收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以及滞报金等税费,征收主体是国家及代表国家的海关,是海关代表国家按照国家制定的政策和公布实施的税法及进出口税则,对准许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向纳税义务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进出口税费中,关税是指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的一种税收。 进出口税费中,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值,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最近股市交易热络,不少投资人因此获利,虽然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证券交易所得免征所得税,但营利事业在办理年度结算申报时,出售股票交易如有获利,除了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课税所得额外,还必须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的规定,将证券交易所得计入基本所得额。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所得税制优化方案自107年1月1日施行,综合所得税个人居住者107年获配之股利所得计税方式,于明(108)年5月份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可就股利所得合并或分开计税2种方式择一有利方式申报。 本局表示,营利事业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者,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4条第1项规定,应并同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征所得税
第三条之四信托财产发生之收入,扣缴义务人应于给付时,以信托行为之受托人为纳税义务人,依前二条规定办理。但扣缴义务人给付第三条之四第五项规定之公益信托之收入,除依法不并计课税之所得外,得免依第八十八条规定扣缴税款。 信托行为之受托人依第九十二条之一规定开具扣缴凭单时,应以前项各类所得之扣缴税款为受益人之已扣缴税款;受益人有二人以上者,受托人应依第三条之四第二项规定之比例计算各受益人之已扣缴税款
国营事业配合政府活化运用土地政策,提供其所有之土地与建设公司签订合建分屋附买回契约,约定于兴建完成就分得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以下简称房地)办竣所有权登记后,再由建设公司买回国营事业分得之房地,其约定价款含附买回房地价款,该契约系以建设公司取得全部土地以兴建房屋销售为目的,嗣建设公司于105年1月1日以后自国营事业买回之房地,且于110年7月1日以后交易者,得比照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4项规定课税。 营利事业交易其兴建房屋完成后第一次移转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适用前二项规定,其依第一项规定计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额,减除依土地税法第30条第1项规定公告土地现值计算之土地涨价总数额后之余额,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余额为负数者,以零计算;其交易所得额为负者,得自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但不得减除土地涨价总数额。
多处自用住宅用地于同一天出售,可同时申请按优惠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 高雄市税捐处表示,土地所有权人持有多处自用住宅用地,如在同一天订约出售及同一天向税捐处申报移转,且都市土地面积不超过300㎡者,可视为1次出售而同时申请按10﹪优惠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很可惜的是,最近有一位纳税人的2处住宅用地同一天遭法院查封,在经法院拍卖后,向市税处申请2处住宅用地均按10﹪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但税捐处仅得核准其中一处;原因是,该2处住宅虽在同一天被查封,却不是在同一天被拍卖,则与“同日出售”的要件不符,因此依法仅有1处土地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税
(桃园讯) 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表示,依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8条第1项规定,纳税义务人销售或产制特种货物或特种劳务,其销售价格指销售时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在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但本次销售之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不在其内。 纳税义务人销售房地虽以总价计算,仍应主动划分房屋及土地之销售价格,依本条例第16条第1项规定,于订定销售契约之次日起30日内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填具缴款书向公库缴纳,并填具申报书,检附缴纳收据、契约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所辖国税局办理申报
张贴者:2011年6月2日 下午5:36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蔡再发 已于 2011年6月2日 下午5:36 更新 ] 为厘清营利事业帐列闲置资产得否列报折旧费用或其他损失课税疑义,财政部于6月1日核释,营利事业之固定资产于开始使用后,因闲置而转列为其他资产,得依原折旧方法继续计提折旧,以利征纳双方遵循。 财政部说明,依所得税法第50条规定,固定资产之估价,以自其实际成本中,按期扣除折旧之价格为标准。同法第51条及第54条复规定,固定资产之折旧方法;折旧性固定资产,应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列为各该资产之减项;固定资产之折旧,应逐年提列
非自用不动产频繁买卖加课特种货物及劳务税(奢侈税),酝酿在“房地合一”实价课税后退场,不过小汽车、入会权利等奢侈货物与劳务,财政部评估认为不会影响消费市场,决定维持课税现状,不会退场。 奢侈税自2011年6月起开征满三年,一定金额以上的自用小汽车、私人飞机及游艇、保育类货物及家具,高尔夫球证等入会权利需课征10%奢侈税,至今(2014)年7月止,总计收进约40亿元,占奢侈税总税收四成。 财政部指出,奢侈货物及劳务维持课征奢侈税,代表奢侈税不会走向“废税”,未来奢侈税条例仍会存在,但出售短期持有非自用不动产(房屋及土地)是自奢侈税条例中移除,或是赋予停征条款,财政部仍在研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