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讯) 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表示,依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8条第1项规定,纳税义务人销售或产制特种货物或特种劳务,其销售价格指销售时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在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但本次销售之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不在其内。

纳税义务人销售房地虽以总价计算,仍应主动划分房屋及土地之销售价格,依本条例第16条第1项规定,于订定销售契约之次日起30日内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填具缴款书向公库缴纳,并填具申报书,检附缴纳收据、契约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所辖国税局办理申报。纳税义务人可参考原始取得价格、最近市场销售价格及其他资料,决定本次销售房屋及土地之价格,据以申报课税。

例如甲君于100年8月31日以房地总价签订销售契约,出售原始取得登记日分别为99年11月26日之房屋、98年12月23日之坐落基地(土地),可参照上述规定,划分房屋及土地之销售价格,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申报特种货物及劳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