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契约,应以保险单或暂保单为之。

保险契约,由保险人于同意要保人声请后签订。 利害关系人,均得向保险人请求保险契约之誊本。

要保人得不经委任,为他人之利益订立保险契约。受益人有疑义时,推定 要保人为自己之利益而订立。

保险契约由代理人订立者,应载明代订之意旨。

保险契约由合伙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数人订立,而其利益及于全体合伙 人或共有人者,应载明为全体合伙人或共有人订立之意旨。

保险人得约定保险标的物之一部分,应由要保人自行负担由危险而生之损 失。 有前项约定时,要保人不得将未经保险之部分,另向他保险人订立保险契 约。

保险契约除人身保险外,得为指示式或无记名式。 保险人对于要保人所得为之抗辩,亦得以之对抗保险契约之受让人。

保险契约分不定值保险契约,及定值保险契约。 不定值保险契约,为契约上载明保险标的之价值,须至危险发生后估计而 订之保险契约。 定值保险契约,为契约上载明保险标的一定价值之保险契约。

保险契约订立时,保险标的之危险已发生或已消灭者,其契约无效。但为 当事人双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订约时,仅要保人知危险已发生者,保险人不受契约之拘束。 订约时,仅保险人知危险已消灭者,要保人不受契约之拘束。

为他人利益订立之保险契约,于订约时,该他人未确定者,由要保人或保 险契约所载可得确定之受益人,享受其利益。

被保险人因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之损失发生,而对于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 求权者,保险人得于给付赔偿金额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之请 求权;但其所请求之数额,以不逾赔偿金额为限。 前项第三人为被保险人之家属或受雇人时,保险人无代位请求权。但损失 系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本法之强制规定,不得以契约变更之。但有利于被保险人者,不在此限。 保险契约之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文字;如 有疑义时,以作有利于被保险人之解释为原则。

保险契约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订约时情形显失公平者,该部分之约定无 效: 一、免除或减轻保险人依本法应负之义务者。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抛弃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权利者。 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之义务者。 四、其他于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有重大不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