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政治献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7条第1项第2款规定,与政府机关(构)有巨额采购契约,且在“履约期间”之厂商,不得捐赠政治献金。依其立法理由,系为避免与政府有巨额采购,且在履约期间之厂商,利用政治献金影响政府之决策,爰于该款予以限制,至于契约期满,则不在限制之列。次查工程采购契约范本第16条第1款有关保固期之起算日规定略以,全部完工办理验收者,自验收结果符合契约规定之日起算;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约之部分有减损灭失之虞,办理部分验收者,自部分验收结果符合契约规定之日起算。又查财物采购契约范本第13条第1款有关保固期之规定,系履约标的自全部完成履约经验收合格之日起,由厂商保固一定年限,合先叙明。
二、旨揭所询事项,经征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意见,参酌上开采购契约范本规定,厂商与政府机关(构)巨额采购契约之保固期间,除因部分验收而提前于履约期间起算外,系自完成履约经验收符合规定之日起算之,并不包含于该巨额采购之履约期间内,又本法第7条第1项第2款立法意旨已叙明契约期满者不在限制之列,并以保固期内发生之瑕疵,厂商应免费无条件改正,亦为前揭契约范本所明文,应不致产生该款立法所规范厂商利用政治献金而影响政府决策之情事,基此,本法第7条第1项第2款有关“履约期间”之规定,并未包含契约期满后之保固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