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总部签约没有给审阅期,可主张无效吗?

最近被问:加盟总部签契约没有给五天的契约审阅期,签了才后悔,可以主张契约或契约条款无效吗?

之所以会有这问题,我想大概是问的朋友看到消费者保护法有契约审阅期的规定。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 11 条之 1规定,业者若违反给予消费者合理审阅期间之规定,依照消保法第11 条之1第3项规定,消费者得主张条款不构成契约之内容。例如依照政府所汇整定型化契约审阅期间,国内旅游至少要给1天审阅期、买车要给3天审阅期、瘦身美容要给7天审阅期(题外话:大概是担心想瘦身的消费者冲动行事,所以给7天),如果没有给以上审阅期的话,消费者可以主张条款不构成契约之内容。

而加盟契约,依照公平会加盟处理原则第4点规定,加盟总部(加盟业主)必须给加盟者5天个案认定的契约审阅期。此时知道消保法规定的加盟者,就会想到说如果加盟业主没有给我契约审阅期就签加盟契约,应该要比照消保法一样-可以主张契约条款无效。

但是,如果加盟总部(加盟业主)没有给加盟者5天的契约审阅期,依照公平会加盟处理原则第6点规定,是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5条规定,而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5条规定,不等于可以主张契约条款无效,而是可依照公平交易法第30条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简单说,就是加盟总部(加盟业主)没有给加盟者契约审阅期,加盟者不可以因此主张契约条款无效,但可以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