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针对消费者与特定行业业者之间的定型化契约,各主管机关公告的定型化契约应该遵守的事项[1],可能是必须在契约中记载的事项,也可能是不可以出现在契约中的事项,例如依照房屋租赁定型化契约不得记载事项,定型化契约不可以约定承租人不可以申报租赁费用、不可以迁入户籍,以及必须缴回契约书等[2]。
定型化契约违反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违反部分无效;主管机关公告应记载,业者未于定型化契约中记载,这个事项仍然会构成契约的内容[3]。
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第1项:“中央主管机关为预防消费纠纷,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定型化契约之公平化,得选择特定行业,拟订其定型化契约应记载或不得记载事项,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公告之。”
内政部(2016),《房屋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第4项、第5项:“
VI 违反第一项公告之定型化契约,其定型化契约条款无效。该定型化契约之效力,依前条规定定之。
V 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应记载之事项,虽未记载于定型化契约,仍构成契约之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