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申诉专员公署今日公布“‘私人游乐场地契约’政策之执行”的主动调查报告,批评政府监管不力,缺乏宣传,令私人会所对合资格团体开放的时数严重不足。本人认同申诉专员公署报告内的意见和批评,并认为:
1. 政府当局应在私人游乐场地契约年期届满前数年就有关政策进行检讨。例如在1971或1972年到期的契约,在1966年已开展检讨工作,在1981年到期的契约,在1977年已进行检讨。但就2011年或2012年到期的契约,政府当局在契约期内根本没有进行任何相关的政策检讨,有关情况很可能已与过去的行政惯例或程序出现差异。政府应研究上述检讨报告的内容及建议,以及今次申诉专员公署的报告内容,并以其作基础,立即并尽快就有关政策开展全面的政策检讨,并作广泛的公众咨询;
2. 民政事务局作为执行私人游乐场地契约政策的主要执行机关,理应确保有关契约条款得到切实执行。故此,政府当局理应定期收集及保存与执行契约有关的报告和统计资料,包括私人游乐场地的外借记录和统计,并向公众公开;
3. 早前政府曾表示,就2011至2012年年底前到期的私人游乐场地契约,地政总署署长会发出“暂缓”函件,准许契约承租人缴付临时租金,按照期满契约的条款和条件,暂时使用有关用地。现时政府应尽快交代上述场地“暂缓”后的详细情况及处理手法;
4. 有私人会所的会员向本人反映,指他们根本不清楚会所与政府当局订立的私人游乐场地契约的内容和细节。有关情况显明各私人会所未必有向其会员说明会所有关的契约责任。政府当局实在有需要要求各契约持有人向机构的成员说明有关情况,尽力确保有关政策下各持分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5. 私人游乐场地政策反映了香港的康乐及体育设施不足的情况,政府早于2010年申办亚运时已承诺会于各区增建的康体设施,政府现时应尽快交代有关设施增建的情况及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