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定
按修正前专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发明专利权受侵害时,专利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害,并得请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虽未揭明排除或防止对于发明专利权之侵害,关于侵害行为人之主观要件。惟稽诸修订后现行专利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发明专利权人对于侵害其专利权者,得请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另第二项明定:发明专利权人对于因故意或过失侵害其专利权者,得请求损害赔偿
一、 依据教育部111年10月31日台教社(一)字第1110106025号函暨劳动部111年10月27日劳动发管字第1110522050D号函办理。 二、 鉴于第1类外国人申请案件已改采网络线上申请模式,为简化行政流程,劳动部修正旨揭法规命令,规范雇主申请聘雇外国人从事短期补习班教师工作应采网络传输方式(修正条文第10条);另一并明定聘雇专任外国语文教师雇主资格(修正条文第5条),以及修正条文实施日期(修正条文第15条)。 教育部111年10月31日台教社(一)字第1110106025号.pdf (270.94 KB) 劳动部111年10月27日劳动发管字第1110522050D号.PDF (277.60 KB) 短期补习班聘雇外国专业人才从事教师工作资格及审查表准第5条第10条第15条修正总说明.pdf (79.06 KB) 短期补习班聘雇外国专业人才从事教师工作资格及审查表准第5条第10条第15条修正对照表.pdf (285.24 KB)
(一)机关或团体登记立案证书影本。 (二)组织章程影本(请注明“确与正本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及负责人印章,章程中须明定解散后,其賸余财产应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洽冶团体或政府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者;但依其设立之目的,或依其据以成立之关系法令,对解散后賸余财产之归属已有规定者,得经财政部同意,不在此限﹚。 (三)主管机关核备组织章程之公文书影本
(一)机关或团体登记立案证书影本。 (二)组织章程影本(请注明“确与正本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及负责人印章,章程中须明定解散后,其賸余财产应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洽冶团体或政府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者;但依其设立之目的,或依其据以成立之关系法令,对解散后賸余财产之归属已有规定者,得经财政部同意,不在此限﹚。 (三)主管机关核备组织章程之公文书影本
二亲等亲属间买卖土地,如经查明确属赠与行为,无土地税法第34条第5项(一生一屋)规定适用。 屏东县政府税务局表示:土地税法第34条第5项明定土地所有权人于适用同条第4项(一生一次自用住宅优惠税率)规定后,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如符合要件者,可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不受一次之限制。 该局进一步说明,申请适用土地税法第34条第4项及第5项(即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规定,均应以土地所有权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为要件,二亲等亲属间买卖行为,若经稽征机关查获有赠与情事,则无法适用该项优惠税率
国税局表示,依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下称特销税)条例第2条第1项第1款规定,纳税义务人销售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发建造执照之都市土地,除有符合排除课税规定之情形外,均应依法课征特销税。 该局说明,特销税条例于制定时,考量因无法供建筑使用之都市土地,尚无炒作诱因,故排除课税;实务上于“得否核发建造执照”之认定迭有争议,财政部针对出售重划中土地已于101年6月先行发布函释,规定销售契约订定日在101年6月1日以前者,准予补税免罚。惟土地开发方式甚为繁杂,为期更加明确,以供民众遵循,该部复于102年12月更明定“依法令规定有明确期间禁止作建筑使用或可申请临时建筑使用之都市土地”核属特销税条例第2条第1项第1款规定“依法得核发建造执照之都市土地”,并规定其销售契约订定日在102年12月12日以前者,准予补税免罚
说明:1、就相同创作,不问发明与发明,或发明与新型,第31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复授予专利权。同一人就同一技术,于同日分别申请发明专利及新型专利时,因新型专利采形式审查,可先取得专利权,于审查发明时,如认该发明应准予专利权时,应通知申请人限期选择其一;届期未选择者,即不予发明专利,以避免重复授予专利权,爰于第一项明定。 2、申请人经通知选择其一后,如选择新型专利权,该发明专利申请案即不予专利,固无疑问
依据“温室气体减量及管理法”第11条规定,阶段管制目标以五年为一阶段,其目标及管制方式之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邀集学者、专家及民间团体组成咨询委员会定之。因此,环保署于105年1月28日订定“温室气体阶段管制目标咨询委员会设置要点”,明定咨询委员会的任务、委员组成及会议运作方式。经函请相关部会指派机关代表及推荐专家、学者及民间团体代表委员,并征询委员担任意愿后,于105年3月24日成立“温室气体阶段管制目标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委员任期自105年3月24日至107年3月24日,期间历经5次委员会议讨论,于106年3月28日订定发布“温室气体阶段管制目标及管制方式作业准则”,完成两年任期之阶段性任务
建立综合调度所分层管理机制,明订主任调度员对行车调度员运转决策有督导之权责。 台铁局将修订综合调度所员工服务手册中之员工职掌及员工个别遵守事项,强化综合调度所行控室分层管理机制,授予主任调度员、帮工程司(领班)对值台调度员运转决策有督导权责。 待台铁局完成修订“综合调度所员工服务手册”,并确实于手册中明订分层管理及督导机制后,再评估是否解除列管
本局表示,营利事业如长期派驻员工至海外关系企业从事支援服务,应本于企业独立个体原则及收入与成本费用配合原则,向关系企业收取相对之服务收入,方可列为费用。 本局表示,某公司102年度长期派驻30余名员工至海外子公司提供服务,并列报该等员工之薪资、保险费、伙食费及旅费等支出,经查除派驻美国及中国大陆之人员已向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务收入外,另有10名员工因未能提示派驻子公司所提供之劳务与营业有关之证明文件,且未收取服务收入,经本局剔除600余万元之人事费用。 本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损失,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为所得税法第38条所明定,海外关系企业之营运支出应由该关系企业负担,若无法证明台湾母公司为海外关系企业提供服务系与其业务有关,或已收取相关服务收入,则台湾母公司长期派驻海外关系企业员工所列报之相关薪资费用等支出不得认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