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据教育部111年10月31日台教社(一)字第1110106025号函暨劳动部111年10月27日劳动发管字第1110522050D号函办理。

二、 鉴于第1类外国人申请案件已改采网络线上申请模式,为简化行政流程,劳动部修正旨揭法规命令,规范雇主申请聘雇外国人从事短期补习班教师工作应采网络传输方式(修正条文第10条);另一并明定聘雇专任外国语文教师雇主资格(修正条文第5条),以及修正条文实施日期(修正条文第15条)。

教育部111年10月31日台教社(一)字第1110106025号.pdf (270.94 KB)

劳动部111年10月27日劳动发管字第1110522050D号.PDF (277.60 KB)

短期补习班聘雇外国专业人才从事教师工作资格及审查表准第5条第10条第15条修正总说明.pdf (79.06 KB)

短期补习班聘雇外国专业人才从事教师工作资格及审查表准第5条第10条第15条修正对照表.pdf (285.24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