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内政部106年8月31日内授营更字第1060812586号函、暨本府111年7月29日“都市危险及老旧建筑物容积奖励办法第5条退缩建筑适用疑义第二次研商会议”会议决议办理。

二、本县就前开内政部106年8月31日内授营更字第1060812586号函所述“倘个案因都市计划、土地使用管制或基地条件有特殊情形致不能(而非不愿)优先申请危老容奖办法第五条退缩奖励”之认定原则如下:

(一)建筑基地自计划道路、现有巷道与邻地境界线各退缩净空2米后,剩余建筑基地经建筑师检讨签证符合“新竹县畸零地使用规则”第3条规定者,自计划道路、现有巷道退缩4M建筑,退缩范围作无遮檐人行道后,得免优先适用危老容奖办法第5条,迳为申请第7条至第10条之容积奖励。

(二)建筑基地面临两条以上计划道路,且都市计划或建筑相关法令规定为应留设骑楼或无遮檐人行道,而选择留设骑楼者,得免优先适用危老容奖办法第5条,迳为申请第7条至第10条之容积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