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很多朋友都觉得法院对于虐杀动物的判决普遍太轻,大部分都能易科罚金了事,我从两个面向说明如何改善这件事:

动保法刑罚规定的刑度可以再提高。目前动保法规于虐杀或伤害动物的规定在第25条、第25-1条、第30条第2项与第31条第2项等条,刑度除了第25-1条是从最低1年起跳外,其余都可以只判6个月以下,可以易科罚金。所以大部分虐杀动物的案件,都可以易科罚˙金,关不到人。如果我们把第25条第1款的故意虐杀或重伤动物的刑度规定为最低本刑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就可以避免重案轻判的现象一再发生。

值得探讨的点是,明明最重可以判到2年,为何大部分的案件仍然都只判到6个月以下,有些还是拘役呢?这就跟我国的司法制度跟对案件的重视程度有关了。一来我们司法制度鼓励大家改过自新并为了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病(被关进监牢反而学习了更多犯罪技巧,且让监狱更壅挤),所以轻刑大多有机会易科罚金。如果,我是说如果,大家都把虐杀动物当做严重的暴力犯罪来看,应该就不会有这么多的判决把虐杀动物当作轻罪来看,只判几十天的拘役了吧!!

其实,问题的重点还在于大家对于动物生命的重视是否能提升到一定的高度,否则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法律规定可以判到2年,还是会有判决只判2个月啊。

图说:即使被迫流浪,这弱小的生命仍为了生存而努力着,不该被轻视,更不该被敌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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