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运输事业依民用航空法第 2条第12款及第64条之 1规定经营非定期航班之国际商 务专机业务,所取得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 7条第 5款规定,得检 附同法施行细则第11条第 5款规定之证明文件申报适用零税率。 发文机关:财政部
发文日期:民国101年5月8日 一、国际运输事业依民用航空法第 2条第12款及第64条之 1规定经营非定期航班之国际商 务专机业务,所取得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 7条第 5款规定,得检 附同法施行细则第11条第 5款规定之证明文件申报适用零税率。但外国运输事业在中 华民国境内经营相同业务者,应以各该国对中华民国国际运输事业予以相等待遇或免 征类似税捐者为限。 二、国际运输事业以年度统包方式经营前开业务,所取得未实际承载客户出境月份之固定 包机收入,准凭主管机关核发之普通航空业许可证明及与国际运输包机相关之交易文 件(如包机合约书、包机收入款文件及其他交易相关证明文件)申报适用零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