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订并修正平均地权条例条文(112年2月8日)★★
一、增订平均地权条例第47条之4、第47条之5、第79条之1、第81条之2及第81条之4条文。
二、修正第4条、第47条之3、第81条之2及第87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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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2月10日已生效之相关规定摘要如下:(第47条之5、第81条之3第2项至第4项)
(一)违反者,处新台币(以下同)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令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按次处罚。其有不动产交易者,按交易户(笔、栋)数处罚。
(二)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违反上开(一)规定者,除处罚行为人外,该法人或自然人应一并处罚。
规避、妨碍或拒绝主管机关查核相关业务者,处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并令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按次处罚。
注:其余条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