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局依法举发之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应受送达人清册1份。
一、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第5条。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条、第80条、第81条及第82条。
一、本局举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经以挂号邮寄册内被通知人,因邮件无法送达,爰依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第5条暨行政程序法第78条、第80条、第81条及第82条规定办理公示送达,完成法定送达程序。
二、本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第1联已送至各处罚(监理)机关留存,违规人得至该管处罚(监理)机关领取,逾20日未领取者以送达论,处罚机关得依法径行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