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律师法》49条3项属不属于《出入境管理法》第81条后段所称的“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从两则情况通报来看,鲍某某不涉及刑事犯罪,“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应当受到社会谴责”这一点,尚达不到《出入境管理法》第3条的“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公共秩序”的程度,应当对应第81条前段“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为了您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在您居家隔离期间,社区和疾控工作人员将要求您参加核酸检测采样,核酸检测结果电子版将通过云南健康码小程序向您通报;若您需要,核酸检测报告纸质版将由社区工作人员向您送达。核酸检测报告将是您今后一段时间出行、出入公共场所的重要准入核验证明。若您未持有该项报告,您在瑞丽的日常生活和出行将受到限制。建议您及时注册使用健康码,以便更好地享受云南省优质政务和社会服务,便捷地查询必要信息。
我们可以预见,一定还会有一定数量的“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而继续执业的“外籍”律师被清出律师队伍。但我们可以设想一下,他们会遭遇鲍某某同样的对待,被“驱逐出境”吗?我相信大概率不会,无非是退出律师队伍,亦或者根据《国籍法》第13条重新恢复中国国籍继续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