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劳动部112年1月13日劳动发事字第1120500489号函办理。
二、旨揭来文系按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下称审查标准)第6条第1项规定略以,为因应产业环境变动,协助企业延揽专门性、技术性工作人员,经中央主管机关会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专案同意者,其依第5条第2款聘雇之外国人,得不受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之限制。同条第2项规定略以,经中央主管机关会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专案同意属具创新能力之新创事业者,其依第5条第4款聘雇之外国人,得不受5年以上相关经验之限制。
三、检送劳动部来文暨附件乙全份,请参考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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