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亲等亲属间买卖土地,如经查明确属赠与行为,无土地税法第34条第5项(一生一屋)规定适用。
屏东县政府税务局表示:土地税法第34条第5项明定土地所有权人于适用同条第4项(一生一次自用住宅优惠税率)规定后,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如符合要件者,可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不受一次之限制。
该局进一步说明,申请适用土地税法第34条第4项及第5项(即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规定,均应以土地所有权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为要件,二亲等亲属间买卖行为,若经稽征机关查获有赠与情事,则无法适用该项优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