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贴者:2013年8月20日 下午1:55社团法人新竹市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8月20日 下午1:55 ]

(新竹市讯)民众申请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时,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必须在该地设立户籍,但如果是为了腾空房地以待出售,必须迁居而迁出户籍,以致在签订买卖契约时,户籍已经不在该地,只要迁出户籍期间距离订约出售日未满1年,仍然可以申请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新竹市税务局提醒您,申请按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时,并请注意以前必须未曾适用过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出售前一年不能有出租或供营业使用,出售都市土地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或非都市土地面积不超过700平方米,且土地上的建筑物完工须满1年以上,如果完工未满1年,则建筑物的评定现值须高于该笔移转土地公告现值的10%。民众如有任何疑问,请洽本局网站:[URL]或拨0800-356969、1999(市政府服务专线),将有专人竭诚为您服务。 新闻资料提供单位名称: 新竹市税务局机会税科 联络人:张元亭联络电话:03-5225161 分机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