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或团体登记立案证书影本。

(二)组织章程影本(请注明“确与正本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及负责人印章,章程中须明定解散后,其賸余财产应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洽冶团体或政府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者;但依其设立之目的,或依其据以成立之关系法令,对解散后賸余财产之归属已有规定者,得经财政部同意,不在此限﹚。

(三)主管机关核备组织章程之公文书影本。

(四)现任董﹙理﹚监事或委员名册(请注明职称、姓名﹑身份证统一编号﹑住址及与主要捐赠人之关系)。

(一)主管机关核准报备公文书及公寓大厦管理组织报备证明(请注明“确与正本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及负责人印章)。

(二)组织章程或住户管理规约。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已上传电子档者,免寄送纸本。

国税与地方税免付费电话:0800-000-321(手机请拨市话号码)

亲自或委托他人至扣缴单位税籍所在地之国税局或分局、稽征所申请。

备妥应备附件,邮寄至扣缴单位税籍所在地之国税局或分局、稽征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