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2年7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市恒仁钢结构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切割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采用集气罩收集,通过烟尘净化器处理后引至排气筒P1排放;气保焊接过程中产生的烟尘采用集气罩收集,通过烟尘净化器处理后引至排气筒P3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气保焊接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开启;火焰切割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除尘管道断裂,导致烟尘无法收集。你单位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市恒仁钢结构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9月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4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年9月9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40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