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定
2005年12月9日增订12月28日公布[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条文 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所称幼童,系指年龄在四岁且体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儿童。 二、因评估四岁以下儿童在身体发育状况无法应付行车突发状况,需借助儿童安全椅来保护其乘车之安全,特将本法所称之幼童范围,明定在四岁且体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儿童。 此页面最后编辑于2017年10月4日 (星期三) 03:21
求务实!台湾新住民基金代表人数精简 移民署:为“提升效能” 移民署2日澄清关于媒体报载“移民署选后砍新住民代表”一文,与事实不符。 (台湾英文新闻/政治组 台北综合报导)移民署2日澄清关于媒体报载“移民署选后砍新住民代表”一文,与事实不符。 移民署表示,修法后新住民代表不会少于7人
查政治献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23条第1项明定政治献金之支用用途,以第20条第2项第2款、第3项第2款所列项目为限,并不得从事营利行为;拟参选人收受之政治献金如有賸余,得留供支付当选后与其公务有关之费用、捐赠政治团体或其所属政党、捐赠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参加公职人员选举使用等用途使用。其立法意旨系鉴于政治献金系基于政治活动目的所为捐赠,其支用用途应符合捐赠目的,且不得移作营利之用。次查拟参选人支用賸余政治献金之额度,除本法第23条第4项有关供“捐赠政治团体或其所属政党”、“捐赠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用途使用者,对同一机构或团体每年捐赠总额,不得超过新台币200万元之限制规定外,并未有额度限制
“财团法人”是否为政治献金法第7条第1项得捐赠政治献金之主体疑义乙案。 点阅:10495 一、查97年8月13日修正公布之政治献金法第7条第1项序文,对于得捐赠政治献金之对象,业已采正面表列方式明定以个人、政党、人民团体及营利事业为限;至于该项各款所列禁止捐赠对象删除“财团法人”乙节,系以财团法人非属序文正面表列得捐赠对象,已未有纳入规范必要,爰予删除。次查,上开所称“人民团体”依同法第2条第4款规定,系指“依人民团体法规定经许可设立之职业团体、社会团体及政治团体”,合先叙明
违反学术伦理的事件被认为是学术界的“丑闻(Scandal)”,违反学术伦理的严重性及其后果需要透过相关研习活动,让全体教职员工了解。对于违反学术伦理案件,教育部及科技部已颁布相关法令,明定处理程序。学位论文若确有抄袭舞弊等情事,不但撤销学位也会公告周知各大专校院及相关机构,等于是学术生涯的结束
各机关经管国有公用财产如有用途废止、闲置、低度利用或不经济使用情形,财政部得依现行国有财产法第 34 条第 1 项及行政院核定“国有公用不动产依国有财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变更为非公用财产之处理原则”规定执行收回。立法委员考量财政部依现行机制协商收回各机关经管国有建筑用地,受机关本位主义影响,执行耗时费力,提出国有财产法第 34 条修正案。 国有财产法第 34 条条文经总统 107 年 11 月 21 日公布增订第 2 项,明定国有公用财产有用途废止、闲置、低度利用或不经济使用情事之一者,财政部得通知管理机关于限期内提出活化运用计划,必要时,得径行核定变更为非公用财产加速收回,如涉拨用之不动产,仍陈报行政院核定废止拨用后收回
● 董事会成员多元化之政策(董事选举办法第三条规定) 董事会成员组成应考量多元化,并就本身运作、营运型态及发展需求以拟订适当之多元化方针,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大面向之标准: 一、基本条件与价值:性别、年龄、国籍及文化等。 二、专业知识技能:专业背景(如法律、会计、产业、财务、行销或科技)、专业技能及产业经验等。 ● 董事会成员应普遍具备执行职务所必须之知识、技能及素养,其整体应具备之能力如下: 一、营运判断能力
请问依民法824条第3项裁判分割方式,得以金钱补偿之金额计算,是以何为依据? 土地公告现值? 不动产估价师之评估或其他? 洪品毅(认证法律人) 补偿金额之计算,应依照原物市场价格定之[1],而非依照公告现值计之[2]。至于市场价格为多少,应由不动产估价师进行评估。 最高法院 87 年台上字第 2041 号民事判决︰“…惟按法院以原物为分配时,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应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钱补偿之,固为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所明定
按消费者保护法(下称消保法)第1条第1项揭橥“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国民消费生活之安全,提升国民消费生活品质,特制定本法”;复于同条第2项规定“有关消费者之保护,依本法之规定,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消保法乃属民法之特别法,并以民法为其补充法。故消费者或第三人因消费事故死亡时,消保法虽未明定其得依该法第7条第3项规定,请求企业经营者赔偿之主体为何人?及所得请求赔偿之范围?然该条系特殊形态之侵权行为类型,同条第2项更明列其保护客体包括生命法益,且于同法第50条第3项规定,消费者让与消费者保护团体进行诉讼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民法第194条、第195条第1项非财产上之损害,此依上开同法第1条第2项补充法之规定,自应适用民法第192条第1项、第2项及第194条规定,即为被害人支出医疗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费用或殡葬费(下称医疗等费)之人,得请求企业经营者赔偿该医疗等费;对被害人享有法定扶养权利之第三人,得请求企业经营者赔偿该扶养费;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得请求企业经营者赔偿相当之金额(即慰抚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8号判决)
经过彻夜不断电的表决,立法院今(10)日完成《劳动基准法》的三读程序,通过七休一松绑、延长每月加班上限、轮班间隔有条件缩短、工时核实计算与特休假递延等五大条文。 为放宽加班弹性,三读条文明定,每月加班时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6小时,但雇主经工会或劳资协议之同意后,每月加班上限得延长至54小时,不过每三个月的期间内不得超过138小时,以总量管制的方式控制三个月内的工时上限,而若是雇用劳工数在30人以上之雇主,应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 本次三读条文也正式废除现行法令“做一算四、做五算八”的休息日工作时间及工资计算方式,工时改采核实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