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依民法824条第3项裁判分割方式,得以金钱补偿之金额计算,是以何为依据? 土地公告现值? 不动产估价师之评估或其他?

洪品毅(认证法律人)

补偿金额之计算,应依照原物市场价格定之[1],而非依照公告现值计之[2]。至于市场价格为多少,应由不动产估价师进行评估。

最高法院 87 年台上字第 2041 号民事判决︰“…惟按法院以原物为分配时,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应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钱补偿之,固为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所明定。惟所谓金钱补偿,系指依原物市场交易之价格予以补偿而言。…”

最高法院 91 年台上字第 1342 号民事判决︰“…惟查土地公告现值与市价相差悬殊,乃众所周知之事实,原审并未查明系争土地之市场交易之价格为若干,迳以系争土地公告现值每平方米四千一百元之百分之八十作为补偿之依据,亦欠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