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事会成员多元化之政策(董事选举办法第三条规定)

董事会成员组成应考量多元化,并就本身运作、营运型态及发展需求以拟订适当之多元化方针,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大面向之标准:

一、基本条件与价值:性别、年龄、国籍及文化等。

二、专业知识技能:专业背景(如法律、会计、产业、财务、行销或科技)、专业技能及产业经验等。

● 董事会成员应普遍具备执行职务所必须之知识、技能及素养,其整体应具备之能力如下:

一、营运判断能力。

二、会计及财务分析能力。

三、经营管理能力。

四、危机处理能力。

五、产业知识。

六、国际市场观。

七、领导能力。

八、决策能力。

● 本公司“公司治理实务守则”第20条已明定董事会成员组成应考量多元化,除兼任公司经理人之董事不宜逾董事席次三分之一外,

并就本身运作、营运型态及发展需求,拟订适当之多元化方针。

目前本公司董事会组成成员已具有会计财务专业背景者外,并有与本公司相关产业经验背景或学术界之董事。未来将视营运规模成长,

营运型态及发展需求拟订适当之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