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捐
主旨:公告111年5-6月娱乐税自动报缴申报案件,业经核定,不寄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依据:税捐稽征法第19条第4项暨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核定税额通知书公告送达办法。 一、旨揭公告范围系代征人申报111年5-6月娱乐税自动报缴申报案件,本机关收件后,经查核结果,按申报资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台北市税捐稽征处继2013年12月与金门县税务局跨域合作,实施“税务任意门”便民服务措施后,自今年3月12日起,将该项业务扩及连江县、澎湖县与台东县等地区,提供两地民众异地申办多项税务案件。 北市税捐稽征处表示,旅居台北市的离岛与台东县等地区的纳税人只要备齐应备证件,就近至该处总处或各分处,即有专人协助“线上申办”或透过“视讯服务”及“代收代转”、“全功能柜台跨机关操作系统”等多元管道申办相关税务案件。同样地,旅居该等区域的台北市纳税人,也可以至该等区域
张贴者:2014年1月16日 下午9:32和记 [ 已更新 2014年1月16日 下午9:33 ] 立法院第8届第4会期于1月14日休会,财政部提出之税法修正案中,“所得税法第94条之1、第102条之1及第126条修正案”(所得税各式凭单免填发作业)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有女性陪侍规定部分),已完成三读,该部特别感谢全体立法委员之协助与支持;至于“所得税法第15条修正草案”(修正我国综合所得税夫妻所得计算税额方式)、“所得税法第17条之4修正草案”(增订综合所得税非现金财产捐赠列举扣除之计算及核认标准)、“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配合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规定等)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导正特种饮食业营业人取巧规避税负行为,俾使统一发票制度更趋合理公平)等4案,财政部将继续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希望于下会期完成立法。 财政部表示,修正我国综合所得税夫妻所得计算税额方式之所得税法第15条修正草案,因本(4)会期未完成三读,爰无法提前自102年1月1日起实施,该部将按原行政院送请立法院审议之版本所拟实施日期(自103年1月1日起实施)持续推动修法。今(103)年5月办理102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纳税义务人仍应依现行所得税法第15条有关夫妻所得计算税额方式办理结算申报
自99年7月1日起,澳大利亚等国厂商来我国从事参加展览等商务活动支付之加值型营业税,得本于互惠原则申请退还。 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之1及相关实施办法规定,自99年7月1日起,外国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于同1年度内在我国从事参加展览或临时商务活动而购买货物或劳务支付之加值型营业税(VAT)达新台币5000元(99年达2500元)以上者,得基于相等待遇或互免类似税捐原则申请退税。 国税局进一步表示,为促进与互惠国之双边贸易,经我国相关驻外机构积极洽商澳大利亚、奥地利、法国、芬兰、爱尔兰、以色列、荷兰及英国等8国财政机关,确认我国厂商赴该等国家从事参加展览等商务活动已提供加值型营业税零税率待遇或得申请退还之机制
一、国际运输事业依民用航空法第 2条第12款及第64条之 1规定经营非定期航班之国际商 务专机业务,所取得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 7条第 5款规定,得检 附同法施行细则第11条第 5款规定之证明文件申报适用零税率。 发文机关:财政部 发文日期:民国101年5月8日 一、国际运输事业依民用航空法第 2条第12款及第64条之 1规定经营非定期航班之国际商 务专机业务,所取得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 7条第 5款规定,得检 附同法施行细则第11条第 5款规定之证明文件申报适用零税率。但外国运输事业在中 华民国境内经营相同业务者,应以各该国对中华民国国际运输事业予以相等待遇或免 征类似税捐者为限
本办法依地籍清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地籍清理奖金依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由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代为标售或代为让售土地价金千分之五支应。 地籍清理奖金之分配,以依本条例办理地籍清理工作之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主办单位、登记机关及其他协助机关(单位)之在事人员为对象
财政部今(26)日发布“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扩大书面审核实施要点”(下称扩大书审要点),本次修正重点为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营利事业受疫情影响,109年度营业收入净额较前一(108)年度减少达30%者,其适用之纯益率得按109年度扩大书审纯益率标准之80%计算(例如营利事业适用之行业别扩大书审纯益率为6%,符合条件者得按纯益率4.8%计算所得)。 财政部说明,营利事业受疫情影响致营业收入下降,成本费用增加,如采收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核实计算损益办理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下称营所税)结算申报者,可按实际收入、成本费用计算课税所得,如实反映疫情影响,以减少其营所税。营利事业适用扩大书审要点申报者,系采收入总额乘上适用之纯益率计算申报所得额,考量其如受疫情严重影响营运,恐无法如实反映受疫情影响增加之成本费用,该部参酌因应疫情提供之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协助措施及各部会补助受疫情影响企业之收入减幅评估标准,并考量本项措施系给予受影响较严重者减轻税负,爰以营业收入净额较前一年度减少达30%者为适用要件,另按以往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资料,营业收入衰退达30%之净利减幅,订定扩大书审纯益率得按80%计算,以合理反映企业之营运成本,减轻其所得税负担
捷运七张站二楼美食广场“悠游食代”(见上图,摄影/萧佳宜),多年前业者经营不善而退租结束营业,沦为“蚊子馆”,经由全新商场经营团队整顿,于104年7月重新开幕,如今已步上轨道,盼能活络地方经济并促进社区发展。 马林国际事业有限公司营运企划部经理许安东说:“因为公司同事大多是新店人,以公司的立场及在地的情感,希望能重新规划经营”,公司本身以承包捷运局的开发案为主,捷运七张站二楼的商场荒废许久,新店也缺少舒适用餐的环境,因而决定承包商场。 骆姓民众说,自己总共来过二次,第一次是许多年前与家人的聚餐,这次来则是与好友相约喝下午茶,顺便逛百货采买生活用品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期间自109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但营利事业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符合一定条件者,可免办理暂缴申报,该局为贴心服务营利事业,于网站首页特别设立“营利事业暂缴专区”,方便营利事业快速取得最新资讯。 该局说明,财政部于109年7月31日发布令释,营利事业因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于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以下简称纾困条例)施行期间(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于办理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期间(采特殊会计年度者比照推算)内,检具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国税局申请免办理109年度营所税暂缴申报,以减轻受影响营利事业缴纳109年度营所税暂缴税款之资金调度压力: 一、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纾困条例第9条第3项授权订定之办法提供纾困相关措施。 二、其他因疫情影响,致短期间内营业收入骤减(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连续2个月,其平均营业额较108年12月以前6个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营业额减少达15%)
财政部于102年10月31日发布解释,欠缴应纳税捐符合税捐稽征法第24条第3项应限制负责人出境之公司,于清算期间,法院依公司法第81条及第 322条第2项规定,因利害关系人声请选派之公司清算人,不予限制出境。但经法院选派公司清算前实质负责业务之人担任清算人者,仍应限制出境。 该部说明,依税捐稽征法第24条第3项规定,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或营利事业欠缴应纳税捐达一定金额者,得由该部函请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限制该个人 或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