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
按法定代理人原则上对外代表公司,惟其代表公司所为之行为, 并非当然直接对该公司发生效力,尚应视其行为是否为公司营业 上行为、是否在代表权范围内,以及交易相对人是否为善意等情 ,而有不同效力。查92年至100 年间上诉人之法定代理人为王谢○○,且王谢○○确有授权、同意王○○收取B1建物之租金,为 原审认定之事实。倘王谢○○代表上诉人授权、同意王○○取得 租金之行为,对上诉人不生效力,且王○○收取之○○0万元 租金确应归属上诉人,能否谓王○○取得该租金,仍有法律上之 原因,而非不当得利?自待厘清
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关执法调查方法、机密信息来源、内部研究意见等敏感信息,通常不应公开,否则将有可能妨碍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将行政执法中的敏感信息规定为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但这类信息一般都具有“内部性”或“非终极性”的特点,如果行政机关援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关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不予公开,人民法院经权衡认为不公开更有利于保证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今后的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当予以支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清林,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2001年8月22日,阿根廷对原产于中国和巴西的空调设备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03年2月24日,依据阿根廷原生产部2003年2月21日第74号公告,阿根廷对中国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设定180美元/台~500美元/台的离岸最低限价,有效期为2年;对巴西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否定性终裁,终止巴西涉案产品的反倾销调查。2005年2月21日,依据阿根廷原经济与生产部2005年2月18日第80号公告,阿根廷对中国涉案产品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合并情势变迁复审立案调查
再99年2月3日修正 公布之民法第835条之1规定:“地上权设定后,因土地价值之升 降,依原定地租给付显失公平者,当事人得请求法院增减之。未 定有地租之地上权,如因土地之负担增加,非当时所得预料,仍 无偿使用显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请求法院酌定其地租”,乃 将情事变更原则条文化,于该法条公布施行后,不论地上权设定 时间在之前或之后,倘有该法条所定情形,土地所有人均得请求法院酌定其地租。两造间之地上权未定有地租,因土地之负担增 加,非当时所得预料,仍无偿使用显失公平,为原审合法确定之 事实,则原审适用上开规定,酌定系争地上权自99年8月5日之地 租,于法自无违误
本文摘要:12月21日上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纵火案展开公开发表宣判,确认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罪放火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 2018年10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宣判的被告人杨某某罪放火罪做出一审判决,裁决被告人杨某某罪放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12月21日上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纵火案展开公开发表宣判,确认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罪放火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
惟按“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免除其债务之意思者,债之关系消灭”,民法第343条定有明文。债务免除系债权人向债务人免除其债务之单独行为,于其免除之意思表示达到债务人时,即生免除效力,无待于债务人之承诺或另与债务人缔结免除契约(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871号判决参照)。免除 为债之关系消灭之原因,故债务经全部免除者 ,债之关系经全部消灭;一部免除者,则仅该免除之部分消灭
判决确定后,发见该案件之审判系违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诉。 检察官发见有前条情形者,应具意见书将该案卷宗及证物送交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声请提起非常上诉。 提起非常上诉,应以非常上诉书叙述理由,提出于最高法院为之
一直对外宣称“坚定向创新药企业转型”的广生堂最近可谓连遭打击。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的两则行政诉讼二审判决书显示,广生堂在与桂林三金药业的商标权纠纷中,广生堂申请的“三升金丹、三升金药”等商标被二审法院裁决无效。 北京市高院还在判决书中指出,广生堂在多个类别的商品与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包括“屠龙刀”、“铁公鸡”、“哪咤”、“二哥”等400余件商标,明显“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
李锦莲故意杀人再审案公开宣判改判李锦莲无罪0【消息】 中国江西网讯记者李逊报道:6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李锦莲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定和判决,宣告李锦莲无罪。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5月18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再审认为,原审依据李锦莲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物证和技术鉴定,认定李锦莲有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条件,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李锦莲供述实施犯罪的关键情节缺乏证据印证,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证明李锦莲实施了犯罪行为。 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审认定李锦莲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审被告人王某,又名王某1。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雪峰,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