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22日,阿根廷对原产于中国和巴西的空调设备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03年2月24日,依据阿根廷原生产部2003年2月21日第74号公告,阿根廷对中国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设定180美元/台~500美元/台的离岸最低限价,有效期为2年;对巴西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否定性终裁,终止巴西涉案产品的反倾销调查。2005年2月21日,依据阿根廷原经济与生产部2005年2月18日第80号公告,阿根廷对中国涉案产品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合并情势变迁复审立案调查。2006年8月22日,依据阿根廷原经济与生产部第629号公告,阿根廷对中国涉案产品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维持原审终裁所设定的离岸最低限价不变,有效期为3年。2011年2月17日,依据阿根廷原工业部2011年2月14日第44号公告,阿根廷对中国制冷量小于等于6500大卡/时的空调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设定110.49美元/台~332.42美元/台的离岸最低限价,有效期为5年。2016年2月17日,依据阿根廷原生产部第18号公告,阿根廷对中国涉案产品进行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6年12月7日,阿根廷原生产部发布第E776/2016号公告,对中国涉案产品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维持2011年第44号公告裁定的离岸最低限价不变,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