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家中长辈不幸辞世后,晚辈们申报遗产税时,可以留意二项扣除规定,台北国税局指出,首先,继承人中每位直系血亲晚辈,可各享50万元扣除额;其次,继承人若为未满20岁的晚辈,每差一岁可多扣除50万元。 官员表示,依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规定,遗产的继承人,如果是“直系血亲卑亲属”,也就是儿女、孙子女等情况,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50万元,这是遗产税中一项最基本的扣除额。 而特别考虑儿童及少年继承遗产,其生活压力更严峻,官员表示,如果直系晚辈继承人当中,有未满20岁的继承人,还可以再依照其年龄与届满20岁的差距,每年加扣50万元,不满一年或余数不满一年者,也直接进位换算为一年
为保护交易安全,民法第188条第1项所谓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除受雇人因执行所受命令或受委托之职务本身,或执行该职务所必要之行为,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外,受雇人如滥用职务或利用职务上之机会及与执行职务之时间或处所有密切关系之行为,在客观上足认与其执行职务有关,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就令其为自己利益所为,亦应包括在内。 因登记错误遗漏或虚伪致受损害者,除非该地政机关能证明其原因应归责于受害人,否则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不以登记人员有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因可归责于承揽人之事由,致工作发生瑕疵者,定作人对该瑕疵造成之损害,除得主张民法第495 条瑕疵担保之损害赔偿外,亦得依民法第227 条不完全给付之规定行使权利 按不动产之出租人,就租赁契约所生之债权,对于承租人之物置于该不动产者,有留置权
脸书分享(另开新视窗) 噗浪分享(另开新视窗) Line分享(另开新视窗) 本书筛选近年来与行政执行法管收、限制住居相关之司法裁判,按裁判所涉主要争点分类编排,汇整相关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高等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之裁判,摘录要旨,并标注重要内容,以了解相关司法裁判见解之脉动及发展,俾供实务工作或学术研究之参考。 法务部法律事务司掌理事项如下: 一、民法、信托法规、财团法人法规制(订)定、修正之研拟、解释、推 动及执行。 二、行政程序法规、行政罚法规、行政执行法规、国家赔偿法规制(订) 定、修正之研拟、解释、推动及执行
摘要:对《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的"有理由相信"的理解仅仅从单方面、个人的、主观的立场出发来考虑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行为人是否具有代理权的问题是不够的不成立的。是否有理由是法官在诉讼中的判断并非是相对人认为其有理由而是法官认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这种有理由的判断不仅是诉讼程序上对双方当事人主张、陈述、抗辩、举证、质证、辩论的判断而更是一种在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与之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实体法规范上规定要素的判断结果
一、 依据法务部111年12月28日法律字第11103515891号函办理。 二、 按民法修正调降成年年龄为18岁,定于112年1月1日施行,法务部业完成“民法成年指南”电子书置于该部“民法修正调降成年年龄专区”宣导资源项下(网址:[URL]),并印制旨揭海报(含海报电子档;海报分送份数如附表所示,其他机关请利用电子档),惠请贵机关依“民法成年指南”讯息推广之核心族群、**宣导场所等多元效益酌予评估,将海报协助张贴于适当场域(例如户政机关、与青少年有关之福利服务、发展或活动中心、文化或展演中心、运动中心等处)、公告。又上开专区(网址:[URL])尚包含民法成年年龄修正说明、宣导资源、常见问答及好站连结等内容,并请参考并协助向民众宣导相关电子书与专区网站资讯
上列声请人声请宣告证券无效事件,本院于民国112年1月12日言词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一、声请意旨略以:声请人执有如附表所示之证券(股票),因遗失,而经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2号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并于民国111年7月4日公告于法院网站,现申报权利期间已满,无人申报权利及提出原证券(股票),为此声请宣告附表所示证券(股票)无效等语。 二、按无记名证券遗失、被盗或灭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声请,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无效;又公示催告,声请人得于申报权利之期间已满后3个月内,声请为除权判决,民法第725条第1项、民事诉讼法第545条第1项前段分别定有明文。 三、经查:如附表所示证券(股票),经本院于111年6月28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2号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报权利期间为自上开公示催告开始公告于法院网站之日起5个月内,而上开公示催告裁定于111年6月30日送达声请人后,依声请人之声请,而于111年7月4日公告该裁定于法院网站,申报期间已于111年12月4日届满,迄今无人申报权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业经本院依职权调取111年度司催字第222号公示催告事件全案卷证核阅属实,并有上开公示催告裁定及公告在卷可佐(见院卷第11-13页),是以声请人于申报权利届满后3个月内声请为除权判决,核与前开规定相符,自应予准许
消费者保护团体对于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众多消费者受害时,得受让二十人以上消费者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消费者得于言词辩论终结前,终止让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通知法院。 前项诉讼,因部分消费者终止让与损害赔偿请求权,致人数不足二十人者,不影响其实施诉讼之权能
中国法院网讯 (王开梅 杨晓丽) 2月27日下午14时45分,在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法企之桥”微信群,法官与园区相关企业就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面对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进行交流培训。因微信在线人数限制,培训分三批次进行,群内成员踊跃报名,积极参加,并相互交流经验和心得。 “对于当事人被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致使不能及时行使权利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中国的民法典(草案)是中国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草案。草案涉及范围广泛,共有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
5月24日,备受瞩目的民法典草案开始进入小组审议,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承载着亿万人民的期许,正在向我们走来。 民事法律体系化是我国法律体系化的重要一步。民法典的核心是“民”,它为民立法,突出人民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