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同家之人,除家长外,均为家属。 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 男女订定婚约尚未结婚者,与他方之父母固不发生亲属关系,但男方之父 母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与子之未婚妻同居一家者,依民法第一千一 百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视为家属
政治献金会计报告书查阅办法第3条第2项有关申请查阅资格之限制,有否逾越政治献金法第21条第5项授权范围疑义。 查97年8月13日修正公布之政治献金法第21条第5项规定,政治献金会计报告书查阅办法,由受理申报机关定之,该法条修法理由,本部103年6月5日台内民字第1030178361号函已叙明,系因政治献金会计报告书资料繁多,且相关资讯之公开,事涉人民基本权利,及政治献金捐赠者捐赠之意愿决定,爰于第4项明定受理申报机关应公开之资料,并增列第5项授权由受理申报机关订定查阅办法,以为配套规范。至于申请查阅人之资格,该法条第5项并未有明文,有关大院依该条项授权订定之政治献金会计报告书查阅办法第3条第2项规定,申请查阅之人,以中华民国国民年满20岁者为限之规定,审酌: 该法第7条第1项第6款具有选举权之人,始得捐赠政治献金之规范意旨,以年满20岁为选举人之资格要件之一,爰配合规范年满20岁之国民,始得申请查阅政治献金会计报告书,以及参酌民法第12条满20岁为成年,具有行为能力之规定,本部认为大院所订政治献金会计报告书查阅办法第3条第2项规定尚属妥适,并未逾越政治献金法第21条第5项授权范围
为配合民法成年年龄下修至18岁,立法院三读通过“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修案”,将法规文字从未满20岁改为未成年、满20岁以上改为已成年,节税权益也会随着年龄下修而限缩。面对遗产税的节税空间缩水,事实上民众可以透过保险规划,让未来资产移转更加顺利。 立法院三读通过“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修案”,与“所得税法第17条条文修正案”
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的用工形式变得多种多样起来,其中就有一部分特别的职工“劳务派遣工”,有些朋友对于劳务派遣工和企业的合同工不是特别了解,不知道它们有哪些不同。下面小编就和大家聊一聊劳务派遣工与企业的合同工有哪些不同。 1、劳务派遣工和合同工最大的不同是与单位所签订的合同是不同的
【一般限用规则】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法人授权,可以使用该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 说明:本条款根据《民法总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2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6条制定。本条款中的“其他法人”指与营利性法人并称的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Q: 律师您好~ 想请问公司负责人在无他人接替或当事人死亡之前提下可以自行提辞职吗? 敝公司目前在商业司登记之公司负责人,避不出现、声称他已经自提辞职,公司负责人已经不是他、且商业登记尚未变更人名是公司自己的问题跟他无关,所以不愿交出公司大小章、导致公司主要账户无预警被银行冻结、员工无法处理货款自力救济,导致与各个公部门履约事项执行、厂商货款、员工薪资皆无法有大小章及负责人来处理。 1.想请问!!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们皆自请辞职,仅剩股东及监察人,也没有人愿意接替负责人一职,难道负责人可以说辞职就辞职,不用再负担任何责任吗? 2.12月薪资有延迟发放,股东会已流会2次选不出负责人,监察人及财务会计人员预计于1月底提出辞职,那员工就只能等薪资发不出来、没有资遣费等重大损失情事发生,或等债权银行主动提出清算才能结束公司吗? 3.请问有什么方法是我们能先做的吗? 关于您的问题,因为牵涉事项较多且复杂,建议您们委请律师协助处理,光凭于此询问所获的简述回复,在执行操作上对于您们也是相对吃力的。 以下简述回复您的问题: 1、 请参照民法第549条规定:“当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随时终止委任契约
两造就大将作公司应为清偿之方法,系于系争合约第6条约定于大将作公司收到业主的工程款后付款(见原审卷一第32页),并未约定付款期限,业主即○○工程公司何时付款未定,此观两造原陈明大将作公司系于103年3月26日收到○○工程公司之工程款(见本院前审卷一第121页反面、233页反面、234页),嗣华真公司改称:○○工程公司系于103年9月10日全数付款完毕等语(见本院前审卷二第22、125页),并引用○○工程公司107年4月9日函文为证(见本院前审卷一第132页);大将作公司仍抗辩:伊系于103年3月26日收到业主工程款;两造于后就此部分列为不争执事项㈨,是○○工程公司何时付款,于103年2月10日两造订约时确属未定,两造上开约定之付款办法,应属无确定期限之给付。华真公司所主张两造既约定于大将作公司收到业主之工程款后付款,足见其付款期限可得特定,应属于民法第229条第1项所规定之给付有确定期限者云云,自非可采。
【MyGoNews方暮晨/综合报导】财政部国税局表示,有继承人洽询自己已缴清应继分之遗产税,其他纳税义务人倘未缴纳应继分之遗产税,其可否免负缴纳责任、免移送强制执行? 该局说明,依民法第1151条规定:“继承人有数人时,在分割遗产前,各继承人对于遗产全部为公同共有。”,又民法第273条第2项规定:“连带债务未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仍负连带责任。”在遗产税未全数缴清前,遗产系由继承人公同共有,各继承人就遗产税应负连带债务责任
黄小惠与赖清源(化名/被告)本为同居男女,两人于民国(下同)98年6月10日时合资购买一间市价新台币(下同)180万元之小套房(下称系争房屋),由原告出资40万元,余额由被告贷款偿还,而系争房屋则登记在被告名下。两人在购屋后签定协议书,约定将来即使两人分手,原告仍有权居住于系争房屋中,被告不但不得向原告收取租金、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原告驱离,被告若违约应给付原告50万元。嗣后被告另结新欢,不顾与原告交往多年之情份,于102年6月10日将原告从系争房屋中予以驱离,原告因此委托杨永吉律师对原告起诉、请求给付违约金50万元
某直销商认为其生产鱼油产品极具疗效,可以改善过敏体质、减轻过敏性皮肤病,故大量宣传多吃该鱼油产品可以改善过敏、减轻过敏性皮肤病。不少身受过敏之苦的民众疯狂抢购,结果吃了后不只没有改善过敏,反而让过敏更严重。 首先,依照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8条规定,因为食品不是药品,所以食品不可以做医疗效能的标示、宣传或广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