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献金会计报告书查阅办法第3条第2项有关申请查阅资格之限制,有否逾越政治献金法第21条第5项授权范围疑义。
查97年8月13日修正公布之政治献金法第21条第5项规定,政治献金会计报告书查阅办法,由受理申报机关定之,该法条修法理由,本部103年6月5日台内民字第1030178361号函已叙明,系因政治献金会计报告书资料繁多,且相关资讯之公开,事涉人民基本权利,及政治献金捐赠者捐赠之意愿决定,爰于第4项明定受理申报机关应公开之资料,并增列第5项授权由受理申报机关订定查阅办法,以为配套规范。至于申请查阅人之资格,该法条第5项并未有明文,有关大院依该条项授权订定之政治献金会计报告书查阅办法第3条第2项规定,申请查阅之人,以中华民国国民年满20岁者为限之规定,审酌: 该法第7条第1项第6款具有选举权之人,始得捐赠政治献金之规范意旨,以年满20岁为选举人之资格要件之一,爰配合规范年满20岁之国民,始得申请查阅政治献金会计报告书,以及参酌民法第12条满20岁为成年,具有行为能力之规定,本部认为大院所订政治献金会计报告书查阅办法第3条第2项规定尚属妥适,并未逾越政治献金法第21条第5项授权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