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家之人,除家长外,均为家属。

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

男女订定婚约尚未结婚者,与他方之父母固不发生亲属关系,但男方之父 母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与子之未婚妻同居一家者,依民法第一千一 百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视为家属。

成年之子,就承受其父之遗产有自行处分之权,纵令母为家长,家务由母 管理而其处分此项遗产,仍无须经母之同意或承认。

父之妾如非自己之生母,固与之无亲属关系,惟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 与之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自己为家长时,即有扶养之义务。

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人,均为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