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遭同性同居人施暴者,是否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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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条规定,该法所称之家庭成员,包括下列各员及其未成年子女:
1、配偶或前配偶。
2、现有或曾有事实上夫妻关系、家长家属或家属间关系者。
3、现为或曾为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
4、现为或曾为四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或旁系姻亲。
依据民法第1123条对于“家属”定义,虽非亲属,但只要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故对于同性同居者,若系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者,即为家属关系,依据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条第2款,当然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