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裁判字号: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声字第 26 号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国 109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假释中交付保护管束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声字第26号 声 请 人 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受 刑 人 叶正雄 上列受刑人因窃盗案件,声请人声请于假释中付保护管束(108 年度执声付字第834 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叶正雄假释中付保护管束。 理 由 一、声请意旨略以:受刑人叶正雄因窃盗案件,经台湾新北地方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合计2 年6 月确定,于民国107 年4 月2 日入监执行。嗣经法务部于108 年12月27日核准假释在案, 依刑法第93条第2 项之规定,在假释中应付保护管束,爰依 刑事诉讼法第481 条第1 项规定声请裁定等语
第二百九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应当进行登记并认真审查处理。 第二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申诉,按来信、来访处理。 第二百九十八条 受理、审查申诉 第二百九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应当进行登记并认真审查处理
对于徐自强仍被判决有罪的结果,我们感到相当遗憾。本案缠讼至今超过14年,此次更六审的审理期间也逾4年;而徐本人遭羁押超过13年,比苏建和等三人还要久!如同许多缠讼经年的案件,检方并无徐涉案的确实证据,法院却仍允许他被长期羁押,饱受司法程序折磨。 民国84年大直一位房地产业者遭绑架后杀害
侦查乃检察机关调查人犯及搜集犯罪证据,以了解有无犯罪嫌疑,应否提起公诉之准备行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检察官因告诉、告发、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应即开始侦查,可知检察官受理侦查案件之来源,包括告诉、告发、自首、司法机关移送、上级机关发交调查、其他机关函送及自动检举案件,而检察官于受理侦查后,对于涉有犯罪嫌疑者,则提起公诉或为职权处分(刑事诉讼法第253条)或因被告之声请依一定条件下为缓起诉(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1)声请法院为简易判决处刑(刑事诉讼法第449条),如查无犯罪嫌疑,或属刑事诉讼法第252条各款之规定情形,则为不起诉处分,另属无管辖权者,则签请核转有管辖权之检察署侦办。
提起刑事自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l)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3类案件,如被害人按该条第3项规定起诉时,还必须符合该法第86条、第145条规定,提供有关部门不立案、不起诉或维持不起诉决定等有关材料。 (2)属于本法院管辖的。 (3)被害人告诉的
不同的监狱,犯有各种各样的活,大多是工厂,干些车床、纺织、煤矿、农场种地、养殖的另有特长的,比如电工、厨师、木工、医疗、教师或文化程度很高都有相应的工作。主要是结合犯人的情况及监狱的特点,来安排工作 犯人在狱中每天都可只要对改造无碍的书籍报刊都可以看。可以由亲友寄来,会见时带来
一、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直辖市或县(市)政府认为企业经营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务有损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之虞者,应即进行调查。于调查完成后,得公开其经过及结果。前述人员为调查时,应出示有关证件,其调查得依下列方式进行: (1)向企业经营者或关系人查询
106年度附条件缓刑暨缓起诉处分附带应履行义务劳务行政说明会(第一季) 办理日期:106年3月7日 办理时间:上午9时至12时 办理地点: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检察署法治教室中心 参与人数:70人 壹、课程内容: 第一场:义务劳务的相关法令 讲师:匡股观护人 内容: 1、区分缓起诉、缓刑义务劳务及其法律效果。 2、了解义务劳务的意义及履行方式等概念。 第二场:义务劳务相关规定说明 讲师:观护佐理员 陈雅英 内容: 1、介绍本署义务劳务执行流程
7月19日下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党支部书记敬大力在北京分别专程看望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听取他们对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和刑诉法学研究会工作的意见建议。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熊秋红教授等陪同看望。 敬大力关切地询问陈光中先生和樊崇义教授的健康和生活情况,看到两位先生精神矍铄,敬大力祝愿他们继续保重身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