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 二000年一月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号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拐卖妇女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第二条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的,应当根据刑法第六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第三条 对于外国籍被告人身份无法查明或者其国籍国拒绝提供有关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本教材2005年出版发行,先后于2010年与2014年两版修订。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以及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运用,我国证据立法与研究取得了新的进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以及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分别对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证据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完善
在我国大陆地区,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员一般关押在拘留所,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被羁押在看守所。《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就有权委托律师会见、通信等,并且办案机关有义务在第一次讯问时,必须告知犯罪嫌疑、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并征求其意见,是否委托律师辩护
为使缓起诉被告了解义务劳务执行规定及相关法制观念,本署于111年01月25日下午2时30分,由观护佐理员王慈恩担任讲师,假本署第二办公室一楼团辅室办理缓起诉义务劳务勤前教育说明会。 课程中讲师引导缓起诉被告填写填写基本资料表、义务劳务执行须知、缓起诉被告应行注意事项具结书等相关资料,向被告逐一说明并悉心提醒须确实填写以保障自身权益。并说明刑事诉讼法缓起诉处分相关法律规定,提醒应于缓起诉期间内遵守或履行检察官之必要命令事项,且于期间内不可再故意犯其他罪,如有同法第253条之3第1项之法定事由检察官得依职权撤销情事,被告已履行部分不得请求返还或赔偿
案件起诉于第一审法院后,在第一次审判期日前,检察官若认有必要,可向法院声请保全证据(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4第2项参照)。若被害人、告诉人有想要保全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可以透过书面请求检察官向法院声请保全证据,确保证据不会灭失或难以使用。 在法院审理中,由实行公诉的检察官向法院声请调查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1项参照)
105年4月29日,大法官作成的释字第737号解释要求有关机关在解释公布之日起1年内,修正刑事诉讼法,逾期未完成修法,侦查中羁押审查程序,应依解释意旨行之。而这个时限将在本月底到期,目前立法院么现在针对侦查中羁押阅卷规定,有哪些版本,分别如何规定1? 蔡版的草案,让检察官可以决定要提出什么给法官,如检察官认为有事实足认会违反侦查目的,并不需要提出,或者也可以经适当的遮隐。但只要检察官提出交给法院,辩护人就享有和审判中相同的阅卷范围,修改范围包括: (一) 检察官声请羁押应提供的资讯(第93条第2项) 检察官可以因为违反侦查目的而不提出或遮隐后提出,修改条文为: 侦查中经检察官讯问后,认有羁押之必要者,应自拘提或逮捕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以声请书叙明“犯罪事实并所犯法条及证据与羁押之理由,备具缮本并检附卷宗及证物”,声请该管法院羁押之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委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原委员于志刚受贿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同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于志刚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委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原委员于志刚受贿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同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于志刚当庭表示认罪悔罪。2022年5月2日,于志刚在辽宁省看守所羁押期间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于5月3日死亡
中央军委印发《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华社北京12月12日电 中央军委近日印发《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适应军队改革发展需要,结合军队司法实践,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重点对刑事案件适用对象、管辖分工、辩护代理、证据规则、强制措施、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特别程序等内容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军队政法部门执法办案提供了基本依据。 《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军队执法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确保部队安全稳定将起到有力促进作用
1、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出台了司法解释。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这个总共8条的司法解释。《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