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别
家事事件之审理是否公开
家事事件之审理是否公开?小孩上课无法出庭时,法律作何规定?又为保障未成年子女表达意思之权利,作何规定? 因为家事事件多涉及当事人间不欲人知的秘密事项,为了保护家庭成员之隐私及名誉、发现真实,以圆融处理,故于家事事件法第9条第1项本文明定以不公开法庭行之。故法院于审理家事事件时,无论于法庭内、外,均须遵守家事事件法第9条所定不公开审理之规定。如法官允许他人旁听时,应让当事人或关系人有陈述意见之机会,并应载明于笔录,宣示允许旁听之理由(参见家事事件审理细则第10条及第11条)
案件起诉于第一审法院后,在第一次审判期日前
案件起诉于第一审法院后,在第一次审判期日前,检察官若认有必要,可向法院声请保全证据(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4第2项参照)。若被害人、告诉人有想要保全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可以透过书面请求检察官向法院声请保全证据,确保证据不会灭失或难以使用。 在法院审理中,由实行公诉的检察官向法院声请调查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1项参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