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诉于第一审法院后,在第一次审判期日前,检察官若认有必要,可向法院声请保全证据(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4第2项参照)。若被害人、告诉人有想要保全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可以透过书面请求检察官向法院声请保全证据,确保证据不会灭失或难以使用。

在法院审理中,由实行公诉的检察官向法院声请调查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1项参照)。若被害人、告诉人想要调查与本案有关的任何证据,在准备程序终结前,得以书面请求公诉检察官向法院声请调查证据。

在法院审理中,由实行公诉的检察官向法院陈述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289条参照)。若被害人、告诉人对于案件有任何意见,皆可以书面向公诉检察官表示,由检察官向法院陈述意见。

在法院审理中,告诉人、被害人可以委任律师为告诉代理人到法院检阅卷宗、证物,抄录或影印卷宗内的资料,方便您了解案件的进行情形。(刑事诉讼法第271条之1第2项但书参照)

被害人在法院审理中,如被以证人的身份传唤到庭作证时,若担心在被告面前,不能完整的陈述,于法院认为适当的情形下,可请求法院采行隔离讯问。(刑事诉讼法第169条参照)

被害人或告诉人在法院审理中,检察官和被告若要进行“协商程序”,检察官会征询您的意见,被害人或告诉人可就求刑协商的内容向检察官表示意见。(刑事诉讼法第455条之2第1项)

被告涉犯保护令事件之被害人如不愿易于开庭时再被告面前陈述,得请求法院进行隔别讯问,此外被害人亦可请求法院通知主管机关安排社工人员陪同被害人开庭,或是通知曾经协助过被害人的心理师、社工人员陪同被害人开庭,且陪同人员亦可于开庭时向法院表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