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债权人有权利扣押人寿保险金吗?我的人寿保险遭债权人向法院声请扣押获准,当时法院寄通知来时,不是寄户籍地址,我并没有收到通知,这样的扣押有效吗?我该如何申诉?有其他解套办法吗?
律师施宣旭答:
依照《强制执行法》122条第2项规定,债务人依法领取的社会保险给付或对第3人之债权,若是维持债务人及其共同生活的亲属生活所必需者,不得为强制执行,但《保险法》并未明文禁止一般人寿保险的扣押及换价,因此实务上认为,债权人有权向法院声请扣押读者的一般人寿保险金。
在送达效力上,依《强制执行法》118条规定,就债务人对第3人的金钱债权为执行时,应送达给债务人及第3人,惟该强制执行之命令,于送达第3人时即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法院虽应将强制执行的扣押命令送达给读者,及读者保险公司,但就算读者还没收到,只要该命令确实送达保险公司,就会开始发生效力。
读者申诉前,应先向法院确认这份扣押是哪种强制执行。若为终局执行,可依《强制执行法》第14条规定,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或由保险公司依同法第119条规定,向法院声明异议;若是诉讼前的假扣押执行,可依《民事诉讼法》第529条,向法院声**债权人在一定期间内起诉,否则可声请撤销假扣押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