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之审理是否公开?小孩上课无法出庭时,法律作何规定?又为保障未成年子女表达意思之权利,作何规定?

因为家事事件多涉及当事人间不欲人知的秘密事项,为了保护家庭成员之隐私及名誉、发现真实,以圆融处理,故于家事事件法第9条第1项本文明定以不公开法庭行之。故法院于审理家事事件时,无论于法庭内、外,均须遵守家事事件法第9条所定不公开审理之规定。如法官允许他人旁听时,应让当事人或关系人有陈述意见之机会,并应载明于笔录,宣示允许旁听之理由(参见家事事件审理细则第10条及第11条)。

此外,考虑未成年子女上学无法于上班时间出庭,家事事件审理细则第16条也特别规定,法官于讯问儿童及少年、受监护或辅助宣告之人前,应考量如无法于上班时间受讯问时,得指定于非上学时间、夜间或休息日等非上班期日。

又当处理家事事件,常有由未成年人或受监护、辅助宣告之人在法庭表达意愿或陈述意见之必要。如孩童常因系家庭暴力事件之唯一证人,而须就亲人遭受暴力的事实做证,或是在面临父母离婚时,要抉择由父或母担任其主要照顾者,这些常令对法庭陌生的孩童充满矛盾、痛苦、焦虑、不安、恐惧和紧张,如有适当人员在旁陪伴,应较能缓和其心理压力,保障未成年子女表达意思的权利。至于陪同人员之选派,依照家事事件法第11条之规定,系由法院应通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派社工人员或孩童之老师、亲友等适当人员陪同在场,陪同人员并得坐于被陪同人之侧,使孩子可以或情绪上之安抚与支持,缓和面对法庭或家庭冲突产生的压力。

另外,家事事件法及参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条第2项、第3项等规定,并扩张其适用范围,于第11条第1项明定法院得视个案之必要性,通知社政主管机关指派社会工作人员或其他适当之专业人员陪同未成年人到场以稳定、安抚其情绪;甚至为期未成年人意愿表达或意见陈述得顺畅无碍,法院并可斟酌情形,令未成年人与当事人进行隔别讯问。简言之,社工或其他适当人员陪同在场,对于确保未成年人之表意权之有效维护及保障,暨减少出庭可能对其身心造成之负面影响,当有相当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