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司法院大法官在去年解释,认定现行公务人员的工时制度和超时服勤补偿制度违宪,要在三年之内修正。因此不少公务员团体组成工时改革联盟,呼吁新政府和相关单位改善。 前书记官陈建晔表示,“我们打赢了一场很漂亮的仗,把应该给书记官、应该给基层公务人员的权利,还给书记官,还给其他的公务人员
二、律师转任法官宣导说明会各场次时间、地点如下,欢迎踊跃参与: (一) 台南地院场:112年1月5日(星期四)12时30分,台南地院第十三法庭。 (二) 台北律师公会场:112年1月12日(星期四)12时30分,台北律师公会会议室。 (三) 台中地院场:112年1月13日(星期五)12时30分,台中地院第二办公大楼5楼会议室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一) 第二审之审判,除有特别规定外,准用第一审审判之规定,故审判 长调查证据完毕,应由检察官、被告乃辩护人依次辩论,审判长于 宣示辩论终结前,最后应讯问被告有无陈述,而此种关于审判期日 之诉讼程序,是否依法践行,并应以审判笔录为证,刑事诉讼法第 三百五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定 有明文
一、依司法院秘书长111年12月20日秘台厅刑五字第11102022646号函办理。 二、为使国民法官新制深耕校园,并致力于校园推广法治教育,司法院自108年度起持续办理国民法官校园推广计划,获得来自各界的热烈回响,确实达推广国民法官制度成效,爰赓续于112年度办理旨揭计划,使更多校园学子了解新制内涵。 三、旨揭计划系以下列形式,邀请高中职以上各级学校(包括各大专院校、所属系所办公室或立案社团)申请与司法院或所属各法院共同举办: (一)国民法官校园模拟法庭活动:由司法院或所属各法院依照不同之学习阶段及申请人需求,提供包括模拟法庭案例、剧本、教材等辅助工具,使学生们能够亲身体验国民法官制度相关审判案件进行过程,司法院或所属各法院并将派员赴活动地点现场或视讯指导
八、疑涉公务员惩戒违失情事行为时具公务员身份,司法判决时未具公务员身份,是否宜移付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惩戒?又移付惩戒,所作议决,机关、当事人应如何执行?其效力各为何 八、疑涉公务员惩戒违失情事行为时具公务员身份,司法判决时未具公务员身份,是否宜移付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惩戒?又移付惩戒,所作议决,机关、当事人应如何执行?其效力各为何?(交通部) 问题说明:本部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分具资位之公务员及未具资位之从业人员二种。本案某甲民国85年2月疑涉贪污罪起诉,当时系具资位之业务士;至民国92年刑事(高院)确定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四月,褫夺公权二年宣告时,已为未具资位之从业人员(民国87年以后),应如何执行及效力如何? (一) 应以违失行为时是否具有公务人员身份为准,适用公务员惩戒法第19条第1项但书规定移送本会审议。 (二) 经本会议决应受惩戒处分,除非依照公务员惩戒法第17条规定,受降级或减俸处分而在处分执行前或执行完毕前离职者(辞职或退休),于其再任职时,依其再任职之级俸执行或继续执行之
任何一个进步的国家,都有一份对国家宪法不可撼动的极高尊重,其原因在于二点,一是宪法保障了人民生命、自由、财产、言论等各方面的基本人权,二是人民了解,当所有的人都懂得遵守法律时,法律所代表的价值和意义才会油然而生。当全国舆论沸腾,议论著“三一九枪击事件真相调查特别委员会条例”的合法、合宪性时,大家引领期盼,裁示公正的司法院大法官宪法法庭言词辩论也于今日召开。本次的言词辩论庭共开放六十四个席次,一般社民众为三十二席,媒体为三十二席,唯独不开放电子媒体进行现场转播,可谓在法治教育上缺了临门一脚,功亏一篑
2004年11月3日罗秉成律师等人就刑事诉讼法新制施行一周年检讨及未来修法方向进行讨论。 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台北律师公会、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下称民间版)与司法院“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下称司法院版)条文对照表暨说明 民间司改会、台北律师公会、全联会共同研拟之民间版“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与司法院版本中关于抗告、再审、非常上诉的条文对照及说明。 2006年4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法小组会议议程
“103年海基会司法考察参访团”赴陆参访报告# 出国期间: 陆委会副主任委员、海基会副董事长兼秘书长施惠芬于103年9月18日至23日率海基会司法交流参访团赴大陆北京市与陆方国台办、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就本协议相关议题进行交流参访,本次参访系本协议于98年生效后,双方主管机关依协议第2条的规定展开了常态性人员交流互访;因此,海基会亦定期(每年)邀集本协议相关机关(司法院、法务部、海巡署、内政部警政署、内政部移民署及法务部调查局)组团赴陆,就本协议相关议题与陆方进行面对面沟通及业务交流。 本网站以任何媒体呈现之所有内容包括文字、音讯、视讯及版面设计,著作权属国家发展委员会,任何形式之转载或有关网站利用问题,请与我们联络。 国家发展委员会地址:10020台北市中正区宝庆路3号,电话:02-2316-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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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这一科考题类型繁杂,有偏向法条的地方制度法考题、也有偏向行政学的治理考题、更偶有时事政策题型,对考生来说准备不易,以下简单介绍三种题型: 以法条内容为主,但除了地方制度法本身外,仍会辅以相关之司法院释字或特别法来考,例如公民投票法、财政收支划分法、地方税法通则等。 以行政学的治理理论为主,通常考试范围会落在发展中的当代治理,也可能会以实例的方式出题,例如针对空气污染,地方政府有何良好的治理模式? 以政策或政策草案为主,例如曾经考过前瞻基础建设计划的内容、住宅与都市更新中心行政法人草案等。 以各个“主题”分组,必将同组的相关条文放在一起,例如“府会关系”主题就是“地方制度法第35-42条、48-49条”、又例如“自治财政”主题就是“地方制度法63-74条+释字第55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