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废死联盟及法律白话文运动举办一系列【 #如果我是国民法官 】系列讲座。有鉴于未来人人都有机会当法官,在这之前我们应该好好认识一次到底国民法官在干嘛!了解国民法官制度的运作,以及无罪推定、证据能力、量刑、监所处遇等重要法律概念。2023年国民法官法即将上路
台北大众捷运股份有限公司原依规定需申报财产人员,在公营大众捷运股份有限公司设置条例通过后,由该公司重新进用者,如不具公务员身份,即无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及其相关规定之适用,自无需再行申报财产 公营大众捷运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捷运公司董事长、监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具公务员身份;总经理及其余董事,得不具公务员身份。”同条第二项规定:“捷运公司副总经理以下之从业人员,除第十二条规定外,依公司人事规章办理,不适用公务员有关法令之规定。”显系有意以立法方式排除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八号解释之适用
主题:犯罪矫正实务(受刑人陈情、申诉案例探讨) 监狱从古至今均为人们不愿多谈,直至2015年之高雄大寮监狱事件始让社会大众逐渐重视监狱受刑人之人权议题,并促使监狱行刑法之修法。因此为能了解受刑人在监内之状况与给予更好或符合国际公约之监所环境,赋予受刑人陈情、申诉与起诉之权利,监狱行刑法又于民国109年修法,其针对受刑人之人权、司法院释字之意旨、增订外部视察小组、增订收容人之申诉规定等,以期能透过法律上之修正,正视受刑人之人权议题。 由李亦滨讲者之演讲中得知现今实务上看待受刑人陈情或申诉之运作,对比修法前后,申诉案件量有倍增之情形发生,从监狱管理者之角度系不希望受刑人太过踊跃进行陈情与申诉,除须调阅监视录影画面、制作访谈纪录等外,亦须成立申诉审议小组进行相关审议,此严谨之流程虽耗时人力与资源且于立场上可能有所矛盾的情形下,不可否认的:是陈情、申诉之设立的确能给予管理者对于处分之必要性或监狱环境之改变有实质的帮助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39年~94年民事部分(68~94年)第 240- 当事人约定债务人迟延给付时,须经债权人定一定之期限催告其履行,而 债务人于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始得解除契约者,债权人催告所定期限 虽较约定期限为短,但如自催告时起,已经过该约定之期限,债务人仍不 履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解为债权人得解除契约
劳保局自112年2月起,针对105年2月29日前死亡之被保险人,其符合条件之遗属未及于其死亡当月提出申请国保遗属年金给付者,已陆续寄发“遗属年金追溯补发权益通知”手机简讯! 根据卫生福利部于107年9月7日订定发布之“因应司法院释字第766号解释,有关105年2月29日前发生死亡事故之国民年金保险(以下简称国保)遗属年金给付处理原则”,针对105年2月29日前死亡,符合给付条件之遗属未及于被保险人死亡当月提出国保遗属年金申请,案经核定且已确定者,须向劳保局提出申请补发(不设申请期限),如经审查符合请领资格,将以初次申请日(即原申请日)为基准,追溯补发5年内可得领取之给付。 劳保局为提醒可能符合补发条件,惟迄今仍未提出申请者记得提出申请,自112年2月起,将依原国保遗属年金申请人留存于劳保局之手机号码,陆续分批寄发“遗属年金追溯补发权益通知”手机简讯,如于被保险人死亡当月即符合国保遗属年金请领资格者,可填妥“遗属年金给付追溯补发申请书及给付收据”,向劳保局提出补发申请。相关申请书件除可至劳保局万维网劳保局万维网([URL])下载外,亦可至劳保局各地办事处索取,如有相关疑问请电洽国民年金咨询专线:02-2396-1266#6066,将由专人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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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设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本条例之主管机关,不受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规定之限制。 本会依法进行政党、附随组织及其受托管理人不当取得财产之调查、返还、追征、权利回复及本条例所定之其他事项。 本网站系提供法规之最新动态资讯及资料检索,并不提供法规及法律咨询之服务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烟毒案件除应送覆判者外,系以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为终审,上诉人对之提 起第三审上诉,显非合法
1.本法 88.04.21 增订之第 166-1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会同司法院另定之。 代理权系以法律行为授与者,其授与应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对之为代理行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代理人有数人者,其代理行为应共同为之
《宪法诉讼法》建议修正条文(民间版)针对建议条文与草案条文进行对照,并提出简要理由。 尤伯祥律师针对《宪法诉讼法》司法院草案条文提出建议修正与理由。 黄国钟律师针对《宪法诉讼法》司法院草案条文提出建议修正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