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犯罪矫正实务(受刑人陈情、申诉案例探讨)

监狱从古至今均为人们不愿多谈,直至2015年之高雄大寮监狱事件始让社会大众逐渐重视监狱受刑人之人权议题,并促使监狱行刑法之修法。因此为能了解受刑人在监内之状况与给予更好或符合国际公约之监所环境,赋予受刑人陈情、申诉与起诉之权利,监狱行刑法又于民国109年修法,其针对受刑人之人权、司法院释字之意旨、增订外部视察小组、增订收容人之申诉规定等,以期能透过法律上之修正,正视受刑人之人权议题。

由李亦滨讲者之演讲中得知现今实务上看待受刑人陈情或申诉之运作,对比修法前后,申诉案件量有倍增之情形发生,从监狱管理者之角度系不希望受刑人太过踊跃进行陈情与申诉,除须调阅监视录影画面、制作访谈纪录等外,亦须成立申诉审议小组进行相关审议,此严谨之流程虽耗时人力与资源且于立场上可能有所矛盾的情形下,不可否认的:是陈情、申诉之设立的确能给予管理者对于处分之必要性或监狱环境之改变有实质的帮助。

许宗力大法官曾言,受刑人乃系穿着囚服的国民,其等仅因遭判刑而限制其人身自由,使其受限于特定区域内,是以仍应重视其除了人身自由之其他基本权益。修法后新增之陈情、申诉之制度运作不久,仍面临许多问题,除监所须应有所准备外,亦应使其他非实务工作之人来了解目前监狱之状况,人权议题须受大家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