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
网络购物退款的跨行手续费,应由谁负担? 网络购物买家已付款,店家表示商品缺货,买家可以选择转换成购物金或是退款。如果选择退款,跨行手续费应该由买家或是卖家负担? 依现行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第1项规定“以退回商品或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对价[1]”,只规定了消费者无须负担退货运费,并没有明确规定原订单“寄出之运费”或“跨行手续费”是否应由消费者负担。 关于“寄出之运费”,消费者文教基金会(消基会)认为:如果消费者仅退部分商品,代表消费者仍有向业者购买商品,此买卖契约仍成立,业者向消费者收取“寄出运费”尚算合理;但若消费者将商品全数退货,代表契约已不存在,业者不应该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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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新制例外,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因调职、非自愿离职或其他非自愿性因素等五种情形销售房地,即使持有期间在二年以下,得按较低的20%税率课征所得税。 房地合一新制去年上路,规定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出售房屋、土地,依持有期间在一年以内、超过一年未逾二年、超过二年未逾十年、超过十年,分别适用45%、35%、20%及15%税率,课征所得税。 不过,北区国税局提醒,房地合一新制有例外情形,尽管持有期间在二年以下,却不必按最高税率45%,或次高税率35%课征所得税,惟不少民众仍不清楚
张贴者:2012年3月7日 下午5:02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蔡再发 已于 2012年3月7日 下午5:03 更新 ] 财政部表示,因应社会实况及民情舆情反映意见,于近日修正发布“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以下简称裁罚参考表),扣缴义务人违反扣缴义务应依所得税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处罚案件,就违章情节轻微者,适度调降裁罚倍数。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小规模营利事业给付所得未依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缴税款,已于限期内补缴税款及按实补报扣缴凭单,且于查获之日前5年内未曾查获违反前开所得税法规定之情事者,裁罚倍数由现行0.5倍或1倍减轻为0.2倍。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前开所得税法规定扣缴税款,已于限期内补缴税款及按实补报扣缴凭单,现行适用不同裁罚倍数之裁罚基准为应扣未扣或短扣之税额20万元,本次修正增订一级裁罚基准10万元,即其税额在10万元以下者,裁罚倍数由现行0.5倍减轻为0.3倍
主内亲爱的教会牧长同工、弟兄姊妹,平安! 若性骚扰事件不幸发生,我们承诺会积极面对与处理: 1、若受害者向本团契“性骚扰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将经过调查与委员会讨论,一旦确认性骚扰事件成立,将依据惩戒办法予以该位性骚扰同工适当处置。 2、本团契依照“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诉处理委员会之调查结果,作成附理由之决议,将并送台北市政府社会局与劳动局
조경훈유소현주인철김유연 《情事:不要结婚要恋爱》韩国伦理极速高清版免费在线观看。 本电影由조경훈导演拍摄,조경훈유소현주인철김유연等演员主演的一部韩国伦理。于2016年在韩国上映
影片说明:北投分局侦查队队长 高玉松针对案情说明情况。(影片来源 北投分局) 110年11月10日20时50分许,民众报案北投区三合街二段与崇仁路一段口发生纠纷有人持刀欲押人上车,本分局获报后立即启动线上快打,迅速到场逮捕陈姓男子等2人到案。 案经警方查证发现,起因是陈姓犯嫌驾车,偶遇积欠债务之被害人,由陈姓犯嫌驾车将被害人拦阻后,陈姓犯嫌与另名少年下车与其谈判,期间陈姓犯嫌强行拔下被害人车钥匙,并欲将被害人强押上车,因被害人抗拒,陈姓犯嫌再度返回车上拿取西瓜刀,欲恐吓被害人之际,本分局员警到场立即,以涉嫌刑法妨害自由与恐吓罪现行犯当场逮捕,现场人员无伤亡情事;全案侦询后移送士林地检署侦办
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该如何得知土地是否为直辖市、县(市)政府清理之对象?何时提出申请登记? 直辖市、县(市)政府清查有关地籍后,应公告90日,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到下列公告处所得知: 三、土地所在地政事务所。 四、土地登记簿所?土地权利人住所地之村(里)办公处所。但无从查明者,不在此限
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及不定期契约。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得为定期契约;有继续性工作应为不定期契约。派遣事业单位与派遣劳工订定之劳动契约,应为不定期契约
六九、有关警察人员因违法案件,经判决有罪,未宣告缓刑或未准予易科罚金确定,权责机关依警察人员管理条例(现为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31条第1项第4款规定核予免职确定在案;嗣因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改判得予易科罚金确定,经权责机关以当事人申请及审酌其已无上开条例应予免职之情事,爰废止原免职处分,并办理重行任用,现如移付惩戒,原免职处分确定,是否失其效力?(内政部警政署) (一)依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前、后之“警察人员管理条例”、“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31条第1项第4款均规定略以,警察人员犯前2款(内乱、外患罪,贪污、盗匪罪)以外之罪,经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决确定,未宣告缓刑或未准予易科罚金者,遴任机关或其授权之机关、学校应予以免职。 (二)故有关警察人员涉嫌违法案件,经判决有罪,未宣告缓刑或未准予易科罚金确定,权责机关依警察人员管理条例(现为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31条第1项第4款核予免职,并无违误。 (三)嗣因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改判得予易科罚金确定,权责机关以当事人申请及审酌其已无上开条例应予免职之情事,爰废止原免职处分,并办理重行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