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退款的跨行手续费,应由谁负担?
网络购物买家已付款,店家表示商品缺货,买家可以选择转换成购物金或是退款。如果选择退款,跨行手续费应该由买家或是卖家负担?
依现行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第1项规定“以退回商品或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对价[1]”,只规定了消费者无须负担退货运费,并没有明确规定原订单“寄出之运费”或“跨行手续费”是否应由消费者负担。
关于“寄出之运费”,消费者文教基金会(消基会)认为:如果消费者仅退部分商品,代表消费者仍有向业者购买商品,此买卖契约仍成立,业者向消费者收取“寄出运费”尚算合理;但若消费者将商品全数退货,代表契约已不存在,业者不应该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2]。
如果按照相同逻辑,“跨行手续费”似乎也应该比照办理,由“买卖契约成立与否”来作厘清。
目前的电商平台,有明订跨行手续费由卖家负担者[3];也有明订跨行手续费由买家自行负担者[4]。可知网购实务对此问题尚无统一见解。
综合上面资讯可以知道:关于退货时的“跨行手续费”问题,电商实务作法不一,而且目前没有查到函释或判决,有待更多研究。
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第1项:“通讯交易或访问交易之消费者,得于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务后七日内,以退回商品或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对价。但通讯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中华民国消费者文教基金会(2018),《网购纠纷频传 当心业者自订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