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该如何得知土地是否为直辖市、县(市)政府清理之对象?何时提出申请登记?
直辖市、县(市)政府清查有关地籍后,应公告90日,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到下列公告处所得知:
三、土地所在地政事务所。
四、土地登记簿所?土地权利人住所地之村(里)办公处所。但无从查明者,不在此限。
土地权利人应于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清查公告后,始得于公告之申请登记期间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务所申请登记。所以,直辖市、县(市)政府于98年3月起公告34.10.24以前登记之限制登记、45.12.31以前登记之未定期限地上权及38.12.31以前非以法定物权名称登记者,7月起公告日据时期会社或组合土地,并开始受理申请登记(38.12.31以前非以法定物权名称登记者,系由地政事务所迳为涂销,土地权利人免申请)。其它尚未公告清理之土地则自99年起分年分类清理及公告。
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办理各共有人登记权利范围合计不等于一土地的清查公告后,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果发现有遗漏或错误的情形发生,应该如何处理? 清查地籍后之公告于公告期间,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发现有遗漏或错误之情事发生,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