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
连带债务有哪些构成要件 连带债务有哪些构成要件? 1、债务人是两个以上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连带债务人广州收账公司 必须同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是具有平等民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连带债务的主体资格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债权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___________已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_______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还债,并指定成立了破产清算组全面接管了该破产企业。清算组在清理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时,发现债务人________尚欠该破产企业______款(写明款项性质)________元,且该债权已由__________人民法院以( )____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或调解书或________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书)认定。破产清算组经调查,并与债务人________联系,证实到你院申请执行该债务人的债权人还有________家,债权总额达_________元,而该债务人现有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
注册公司多数行业都是实行的认缴制,但注册资金不可随意填写哟,下面就和兴旺投资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下,注册深圳公司资金填写的注意事项,提供给大家参考。 1、用巨额注册资本来提高公司实力的做法,在创业者身上屡有发生,结果就是面子上去了,也埋下了隐患。 2、随意设定超过创业者所承受范围的注册资本,实际上是把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也增加了
(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211条、第214条、第215条、第216条、第217条、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第221条规定: 1、单位或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 2、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支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的追索,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3、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按刑法第356 条所称“债务人于将受强制执行之际”,系指债权人已取得执行名义后、强制执行程序未终结前之期间而言,而此处所谓“执行程序终结”,应指执行名义所载债权已全部满足获偿而言;换言之,仅须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取得强制执行法第4 条所列执行名义,得以随时声请法院强制执行者即属之,惟不以债权人已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为必要。而所谓损害债权人之债权,系指债务人减少其积极财产,如让与所有权、设定他物权、免除债权等, 或增加消极财产如承担债务,因而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 削弱共同担保,使债权受有损害而不能完全受清偿而言, 债务人有此行为,通称为诈害债权行为或诈害行为。又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964号 判决要旨参照)
信用卡附卡人是否负有正卡人债务之连带清偿责任? 本文系作者公开发布之文章,并受著作权之保护,敬请读者自重,凡侵犯著作权者,必依法究办。 因应金管会与银行公会发布的公告与新措施,附卡人的清偿责任有所变动,可延伸阅读“信用卡附卡人是否负有正卡人债务之连带清偿责任?”一文。 关于消费者与银行之间信用卡服务的法律关系,实务较倾向认为信用卡服务法律关系属于“委任契约与消费借贷之混合契约”
2012年12月25日,申请人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约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中国工商银行南靖支行借款本金11782250.16元及利息,已由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代为偿还,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2年12月27日前偿还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上述款项,并以其生产机械设备设定抵押,若逾期未清偿,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有权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之后,双方当事人向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 2013年2月4日,因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还款,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某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物(四柱油压机等生产机械设备共52台),以实现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