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附卡人是否负有正卡人债务之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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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金管会与银行公会发布的公告与新措施,附卡人的清偿责任有所变动,可延伸阅读“信用卡附卡人是否负有正卡人债务之连带清偿责任?”一文。
关于消费者与银行之间信用卡服务的法律关系,实务较倾向认为信用卡服务法律关系属于“委任契约与消费借贷之混合契约”。并且在许多的信用卡服务当中,在信用卡正卡人的同意的况之下,得以申办另一张从属于正卡本身的附属信用卡,即称作附卡的信用卡服务。
大部分的情况下,正附卡是共用一个(正卡)信用额度,而附卡的信用额度调整也仅需经由正卡人同意即可,银行多数会将正附卡消费账款会算于正卡持有人之账单并寄发于正卡持有人之指定处所、正卡人也可以随时终止附卡持有人的使用,在正卡若被银行终止的情况下,连带附卡亦不得继续使用,相同的,一但主卡申请挂失,附卡亦不能继续使用,不过,在附卡挂失的情形则不会影响主卡的使用情形。通常附卡规定申请人须为15岁以上,且为正卡持卡人之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