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82250
2012年12月25日
2012年12月25日,申请人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约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中国工商银行南靖支行借款本金11782250.16元及利息,已由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代为偿还,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2年12月27日前偿还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上述款项,并以其生产机械设备设定抵押,若逾期未清偿,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有权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之后,双方当事人向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 2013年2月4日,因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还款,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某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物(四柱油压机等生产机械设备共52台),以实现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