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
惩戒法庭对于移送之惩戒案件,认为情节重大,有先行停止职务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惩戒人之职务,并通知被付惩戒人所属主管机关。 前项裁定于送达被付惩戒人所属主管机关之翌日起发生停止职务效力。 主管机关对于所属公务员,依第二十四条规定送请监察院审查或惩戒法院审理而认为有免除职务、撤职或休职等情节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职权先行停止其职务
根据新闻报导,意大利籍商人甲跨海至台北地方法院起诉,与我国籍空服员乙争夺未成年子女丙之权利义务行使或负担,甲并按家事事件法第85条第1项向台北地院声请“暂时处分”,希望台北地院裁定乙将丙交付予甲、甲得携带丙出境至意大利居住至少一年,而台北地院亦裁定乙应将丙交付予甲,甲得携带丙出境至意大利居住至一审裁定出来(台北地院108年度家暂字第46号裁定),乙不服一路抗告至最高法院,最终最高法院裁定驳回,事件发展至此,乙似乎无法阻止甲携带丙出境至意大利居住,但此时司法院大法官出手了,裁定暂时处分,暂时停止执行上述暂时处分 (司法院111年宪暂裁字第1号),而看着新闻一路发展的读者或许有疑问:大法官原来权力如此大?笔者就借此机会,向读者法普大法官暂时处分权的前世今生。
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但基于信托前存在于该财产之权利、因处理信托事务所生之权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违反前项规定者,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得于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债权人提起异议之诉
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乐生院方须暂停“乐生入口意象工程”的施工,但院方和厂商仍私自举行开工仪式,引发乐生保留自救会和青年乐生联盟连日抗争,甚至不惜以“六步一跪”苦行的方式,呼吁卫福部“立即停工,放弃抗告”。卫福部长陈时中今日(7/14)召开乐生案会议,稍早拍板定案,表示将尊重法院判决,不会抗告。 乐生保留自救会和青年乐生联盟昨日以“六步一跪”的方式,从行政院一路走到卫福部,呼吁卫福部停止施作院民反对的入口意象工程,并放弃抗告,今日卫福部开会讨论乐生案,稍早陈时中出面表示,卫福部决议“不再抗告”,会暂缓施工,一切静待司法判决后,再依法行政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39年~94年刑事部分(69~94年)第 768- 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因发见确实之新证据而为 受判决人之利益,声请再审者,以该判决系实体上为有罪且已确定者为限
台中市曾获得师铎奖的国小张姓校长,今年2月间邀约黄姓女理发师上摩铁遭拒,竟接连在黄女座车吐口水、藉以泄愤,黄女一度以为座车是被涂抹精液,怒而提告,台中地院沙鹿简易庭认为张男身为教育人士,还蓄意滋扰他人安宁,依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裁罚7000元。 裁决指出,张男日前传讯息给黄女指“你会排斥到汽车旅馆吗?那儿隐密性较好”,让黄女很不满、回传“你想到哪了?正常人会去的地方吗?”拒绝邀约,没想到,今年2月3日起连续4天,黄女都发现自己坐车的门把遭涂抹不知名异物,且有怪味,她认为是精液,愤而提告。 警方查出异物是张男涂抹,移请法院裁决,张男出庭时辩称涂抹的是口水、非精液
裁判字号: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声字第 218 号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国 109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假释中交付保护管束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声字第218号 声 请 人 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受 刑 人 王科翔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等案件,声请人声请付保护管束 (109 年度执声付字第22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科翔假释中付保护管束。 理 由 一、声请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科翔因伪造有价证券、诈欺、毒品 危害防制条例等案件,经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处有期 徒刑,合计刑期3 年10月确定,于民国105 年12月21日送监 执行,嗣经法务部于109 年1 月9 日核准假释在案,依刑法 第93条第2 项之规定,在假释中应付保护管束,爰依刑事诉 讼法第481 条第1 项声请裁定等语。 二、本院审核有关文件,认声请为正当
当事人间声请本票准许强制执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对人签发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内载凭票交付声请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额,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偿日止,按六计算之利息,得为强制执行。 程序费用新台币壹仟元由相对人负担。 一、声请意旨略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签发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并免除作成拒绝证书,讵于届期后提示均未获付款,为此提出本票39张,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等语
上列当事人间声请对本票准许强制执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对人于民国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日签发本票内载凭票交付声请人新台币(下同)陆拾万元,及自民国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计算之利息,得为强制执行。 一、本件声请意旨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签发如主文所示之本票,讵经提示未获清偿,为此提出本票一件,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二、本件声请核与票据法第123条规定相符,应予准许
上列当事人间声请对本票准许强制执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对人于民国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日签发本票内载凭票交付声请人新台币(下同)陆拾万元,及自民国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计算之利息,得为强制执行。 一、本件声请意旨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签发如主文所示之本票,讵经提示未获清偿,为此提出本票一件,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二、本件声请核与票据法第123条规定相符,应予准许
上列当事人间声请对本票准许强制执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对人于民国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日签发本票内载凭票交付声请人新台币(下同)陆拾万元,及自民国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计算之利息,得为强制执行。 一、本件声请意旨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签发如主文所示之本票,讵经提示未获清偿,为此提出本票一件,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二、本件声请核与票据法第123条规定相符,应予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