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
上列当事人间声请对本票准许强制执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对人于民国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日签发本票内载凭票交付声请人新台币(下同)陆拾万元,及自民国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计算之利息,得为强制执行。 一、本件声请意旨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签发如主文所示之本票,讵经提示未获清偿,为此提出本票一件,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二、本件声请核与票据法第123条规定相符,应予准许
上列当事人间声请对本票准许强制执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对人于民国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日签发本票内载凭票交付声请人新台币(下同)陆拾万元,及自民国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计算之利息,得为强制执行。 一、本件声请意旨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签发如主文所示之本票,讵经提示未获清偿,为此提出本票一件,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二、本件声请核与票据法第123条规定相符,应予准许
上列当事人间声请对本票准许强制执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对人于民国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日签发本票内载凭票交付声请人新台币(下同)陆拾万元,及自民国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计算之利息,得为强制执行。 一、本件声请意旨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签发如主文所示之本票,讵经提示未获清偿,为此提出本票一件,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二、本件声请核与票据法第123条规定相符,应予准许
对于当事人之送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诉法院得依声请,准为公示送达: 一、应为送达之处所不明者。 二、于有治外法权人之住居所或事务所为送达而无效者。 三、于外国为送达,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办理,或预知虽依该条规定办理而无效者
国会收贿风暴,台北地院破天荒马拉松式讯问,历经53小时的羁押庭,三天三夜的漫长等待,最终裁定出炉,民进党籍立委苏震清、国民党籍立委廖国栋、陈超明,以及太流前董座李恒隆、白手套郭克铭通通羁押禁见,创下台湾司法、政坛纪录,只有时代力量徐永明交保。 长达53小时审讯,立委涉贿案8名被告羁押庭结束,台北地院做出最终裁定,三名立委遭法院收押禁见,创下司法先例,包括立委苏震清、办公室主任余学洋,立委廖国栋、办公室主任丁复华、立委陈超明、涉行贿的太流前董座李恒隆、白手套郭克铭,时代力量徐永明则以80万元交保。 台北地院比对监听译文、犯案时间点,核对相关事证,认为立委收贿嫌疑重大,且金额庞大,而被告皆否认犯行,有串证之虞,裁定羁押禁见,白手套郭克铭的律师得知裁定结果,离开法庭被记者追问不发一语,至于廖国栋的律师则强调会提出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