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闻报导,意大利籍商人甲跨海至台北地方法院起诉,与我国籍空服员乙争夺未成年子女丙之权利义务行使或负担,甲并按家事事件法第85条第1项向台北地院声请“暂时处分”,希望台北地院裁定乙将丙交付予甲、甲得携带丙出境至意大利居住至少一年,而台北地院亦裁定乙应将丙交付予甲,甲得携带丙出境至意大利居住至一审裁定出来(台北地院108年度家暂字第46号裁定),乙不服一路抗告至最高法院,最终最高法院裁定驳回,事件发展至此,乙似乎无法阻止甲携带丙出境至意大利居住,但此时司法院大法官出手了,裁定暂时处分,暂时停止执行上述暂时处分 (司法院111年宪暂裁字第1号),而看着新闻一路发展的读者或许有疑问:大法官原来权力如此大?笔者就借此机会,向读者法普大法官暂时处分权的前世今生。